14、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室汇报。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15、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原封闭区时,必须事先排放其中积聚的瓦斯。排放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16、瓦斯检查员必须经过有资质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殊工种安全资格证后方可担任矿井瓦斯检查工作。
17、要确保矿井通风系统良好,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稳定,风量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18、严格矿井瓦斯管理和检查制度,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配齐瓦斯检查人员,瓦斯检查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岗位安全意识,严禁瓦斯检查员出现,假检、漏检、空班。坚持执行井下各地点、时间、路线的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汇报制度,不同时期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矿井瓦斯检测工作,杜绝瓦斯事故。
19、建立瓦斯监测系统,装备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实现地面中心站计算机监控,并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其效能和作用,同时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检查瓦斯浓度,从而实现自动检测与人工检测“双监控”。
20、建立瓦斯检查牌板,做好瓦斯检查“三对口”工作。
21、严格风筒管理,必须使用抗阻燃、防静电的风筒。发现有破口的地方及时修补或更换,风筒吊挂要平、直,逢环必挂,风筒接头严密,软质风筒接头要双反压边,风筒拐弯处应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得拐死弯,异径风筒连接应使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22、煤巷、半煤岩巷、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未封闭或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的综采尾留巷道,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的局部通风机。一套工作、一套备用,能实现自动切换,且必须做到“三专两闭锁”(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电缆,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风电闭锁及双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由使用单位负责试验。
23、局部通风机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由指定人员启动局部通风机前,应先检查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只有在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时,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如果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超过规定,必须严格执行排放瓦斯制度。
24、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也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25、矿井每10天对全矿井各个用风地点进行风量测定,每次测三遍,取平均值,每次测风结束后,由测风员整理数据形成报表,上报通风队长、矿总工程师审阅。
26、施工单位的值班人员每班审阅通风、瓦斯日报每天报筹建处相关部门。总工程师、筹建处主任审批,发现瓦斯由升高趋势,提前采取防范措施。
27、掘进巷道贯通时,必须制定专门的措施,贯通两头的瓦斯浓度必须在措施规定的范围内,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检查风速和瓦斯浓度,符合《规程》有关规定后,方可恢复作业。
28、矿井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在发生瓦斯灾害时根据灾区影响情况及时反风,以减少矿井瓦斯灾害影响范围,为灾变时人员安全撤离提供尽可能多的时间,同时减少灾害损失。
29、加强局部通风机管理,掘进工作面做到有计划停风,并严格审批制度,严禁随意停开风机,对临时停风的掘进工作面要立即断电、撤人,并由所在队组现场负责人安排人员设好警戒,长期停风的工作面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封闭,并施工栅栏,揭示警标,设置瓦检板,30、按规定做好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的测定工作,并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以确保掘进工作安全进行。
30、按规定做好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的测定工作,并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以确保掘进工作安全进行。
31、掘进工作面按《规程》规定及时安设瓦斯传感器,加强瓦斯传感器的日常维护、定期校检和断电实验工作,确保传输数据准确、及时,真正发挥报警、断电、监控功能。
32、掘进工作面和通风系统检查配备瓦检员跟班检查,对采掘工作面机器回风流每班至少检查两次,对机电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由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每班向调度室汇报两次,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33、掘进工作遇到地质结构复杂的地段时,施工队必须及时与通检科进行联系,通检科安排好人员进行瓦斯检测工作,特殊时期设专职瓦检员现场进行监护。
34、测定瓦斯浓度应在巷道风流的上部,测定二氧化碳浓度应在巷道风流的下部。巷道风流划定为:有支架的巷道,距支架和巷底各为50mm的巷道空间内的风流,无支架或用锚喷、锚杆、锚索、砌碹支护的巷道,距巷道顶、帮、底各为200mm的巷道空间风流。
35、绝对不准任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严禁明火明电照明,严禁穿化纤衣服,井口房、抽风机房附近20m内禁止烟火,井下禁止生火和用灯炮、电炉取暖,井下和井口房在特殊情况下需电气焊和喷灯焊接,必须报批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措施。
36、井下供电要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的原则。
37、加强电气设备管理,杜绝电气火源。严格执行设备定期查验、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保证设备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井下撤迁、检修机电设备时要停电,不准带电作业。
煤矿事故隐患排查保障措施3
1、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总经理全面负责,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对总经理负责,并组织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每月25日前、由总经理亲自带领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机电副总经理、各副总工程师及各科室、区队负责人现场办公1次,对全矿井进行一次全面隐患排查,对矿井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并按“五定”原则进行落实整改。
2、安全隐患分为A、B、C三级,A级为需要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和矿,由矿领导负责协调解决的问题;B级为由各业务部门解决的问题;C级为区队直接解决的问题。
3、按安全隐患的种类划分为十类: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类。
4、各业务部门职责如下:
生产科负责采掘工作面、巷道维修方面顶板隐患的排查;
通防科负责通风、瓦斯、煤尘、放炮、井下内因火灾等方面安全隐患的排查;
机电运输科负责机电、运输以及业务保安范围内火灾隐患的排查;
地测防治水负责水害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安质科负责组织各类安全隐患的排查;
调度室负责“冬季四防”、“夏季三防”各类安全隐患的排查。
5、安全隐患的排查与确认
(1)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
每月由总经理组织各区队及业务部门对全矿井范围内安全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由安质科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汇总,并由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方案。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建立隐患台帐,并由安质科负责跟踪落实。限期未整改者,对责任单位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造成事故者追究领导责任。
(2)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
安质科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全面排查安全隐患。检查要覆盖全井下,深入每个生产岗位、每个生产环节,从严从细,不留死角。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场所,必须立即进行停产整顿。对不能现场解决的问题,按“四定”原则,限期整改,跟踪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