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
(×)
48、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ﻫ49、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50、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方针。
(×)ﻫ51、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
52、教育部门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
53、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以及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列为国家重点警戒目标。
(√)
54、教育部门应编写禁毒教材,各级各类学校必须专门开设禁毒教育课,将禁毒教育列为学校教育的内容。
(√)
55.凡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必须设立禁毒委员会。
(X)ﻫ56.禁止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制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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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可以直接进行强制隔离戒毒。
(×)
58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
59、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
(√)ﻫ60、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时,应当接受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
(√)
61、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
62、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执业医师可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戒毒人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
63、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ﻫ64、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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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戒毒医疗机构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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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ﻫ67、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68.对依法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设备、资金,除去资金,其它都应当收缴,依照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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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