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消防法规_B、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C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D、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519)对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A)A、综合评定结论B、现场检查C、实地测试D、资料审查520)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随机确定抽查对象。
(C)
A、抽查条件B、抽查比例C、抽查程序D、抽查标准521)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
(B)A、公安部消防局B、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C、公安消防支队D、当地政府政务公开网站52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制作检查记录。
(B)A、资料审查B、图纸检查C、工程检查D、现场检查52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制作检查记录。
(C)A、资料审查B、图纸检查C、工程检查D、现场检查524)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规定的材料。
(D)A、抽查通知书B、书面告知C、口头告知D、备案凭证525)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改正;已经开始施工的,同时责令停止施工。
(A)A、建设单位B、设计单位C、施工单位D工程监理单位526)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纳入范围.(C)A、监督B、检查C、抽查
D、查封527)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上设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A)A、互联网B、公安网C、接待受理窗口D、政府办事大厅528)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造成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
(D)A、停止执业B、降低资质等级C、吊销资质证书D、承担民事赔偿责任529)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D)A、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B、从重处罚C、临时查封D、分别处罚,合并执行530)库房或每个防火隔间(冷库除外)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宜少于两个。
但一座多层库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300m2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面积不超过m2的防火隔间,可设置一个门。
(B)A、50 B、100 C、150 D、200 531)甲类库房与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
(A)A、50 B、100 C、150 D、200 532)厂内铁路线与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对于甲、乙类液体不应小于m,对于丙类液体不应小于m。
(D)A、8 B、10 C、15 D、20 533)泵房与鹤管的距离不应小于m。
(A)A、8 B、10
C.13 D.12 822)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m。
(A)A.50.B.40.C.30 D.25 823)二级多层戊类厂房与四级单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
(B)A.16.B.14.C.13 D.12 824)三级单层戊类厂房与三级单层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
(B)A.16.B.14.C.13 D.12 825)四级多层戊类厂房与四级单层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
(D)A.12.B.14.C.16.D.18.826)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
(A)A.6.B.7.C.8 D.10 827)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m。
(C)A.6.B.7.C.4 D.5 828)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B)A.10%.B.5%.C.15%.
D.25%829)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C)A.10%.B.20%C.25%D.30%830)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
(B)A.4 B.6 C.10 D.10 831)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
(A)A.4 B.6 C.10 D.10 832)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级确定。
(D)A.一.B.二.C.三.D.四.833)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
(D)A.25 B.30 C.35 D.50 834)甲类厂房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
(B)A.25 B.30 C.35 D.50 835)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厂内铁路线中心线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
(B)A.30.B.20.C.15
D.25 836)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厂外铁路线中心线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
(A)A.30.B.20.C.15 D.25 837)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厂外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
(C)A.30.B.20.C.15 D.25 838)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
(D)A.30.B.20.C.15 D.10 839)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厂内次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
(D)A.30.B.20.C.15 D.5 840)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且不应小于()m。
(A)A.13.B.9.C.14 D.16 841)总储量小于等于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