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商业配套仓储区及商铺内设短期周转仓库是否按规范设置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温度高于0℃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的冷库是否按规范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保持完好有效。
5.是否安装电气火灾监测系统;是否接入建筑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使用燃气部位是否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餐饮场所明火厨房内是否设置厨房灭火系统。
(七)消防安全管理。
1.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以及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是否分别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设立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并逐级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2.是否逐楼层、逐区域、逐级、逐岗位明确重点岗位人员和员工的消防安全职责。
3.场所及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是否有及时处置初期火灾的响应力量;各响应力量之间是否有建立应急保障机制。
4.是否违规使用、存放或销售易燃易爆物品。
5.是否违规住人、违规设置库房或超量存放易燃可燃商品货物。
6.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控制室人员是否持中级及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7.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是否落实防火检查巡查, 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8.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9.建筑整体营业期间是否存在局部区域违章动火施工现象。
10.是否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标准》要求, 是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创建活动, 是否通过达标评定。
11、餐饮场所是否存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现象;设置在地下的餐饮场所是否存在使用液化石油气、明火灶具未靠外墙设置的现象;用餐场所是否存在使用明火的现象;建筑内的敞开式食品加工区是否采用电加热设施。
12.专项整治期间, 是否开展一次电气和燃气线路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是否开展一次油烟管道全面清洗;是否开展一次建筑电缆井、管道井集中清理;是否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八)灭火救援准备。
1.是否按规定设置灭火救援窗, 是否被遮挡, 有无明显标识。
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满足火灾扑救要求, 场地是否与消防车道连通。
3.是否按照《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苏政办发[20__]176号)等相关规定要求, 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并符合标准;是否分楼层、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是否落实管理、训练、值守、联动等工作制度;是否具备及时处置初起火灾能力。
五、整治措施
(一)严密防火分隔。占用防火间距违章搭建建(构)筑物的, 应予拆除。防火分区不合理的应重新划定、设置。防火分隔不到位的, 应按规范要求采取分隔、封堵措施。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 应及时修复, 保证完整有效。建筑外墙设置外装饰面或幕墙时, 其空腔部位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
(二)加强设施维护。大型商业综合体和商场市场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定期维护保养, 定期组织对电气系统进行保养和检测, 每月对自动排烟窗联动开启功能进行全数测试, 及时拆除影响逃生、自然排烟和灭火救援的外墙障碍物, 在灭火救援外窗设置明显标识。
(三)实施智能管控。大型商业综合体和商场市场应接入建筑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 在主要进出口、人员密集部位安装客流监控设备, 使用燃气的部位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 具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利用手机APP实时动态查看消防设施运行状况、接受报警信号。
(四)压实主体责任。大型商业综合体和商场市场应成立由建筑主要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为组长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 与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逐一签订责任书, 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至少配备一名专业管理人, 鼓励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 专职负责消防安全。配合消防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大力宣贯《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组织开展大型商业综合体和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创建活动。
(五)强化应急处置。大型商业综合体和商场市场微型消防站应经过当地消防部门拉动测试, 有条件的应建专职消防队, 积极参加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 建立与现役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配合消防部门组织大型商业综合体和商场市场调查摸底, 制定完善针对性灭火作战预案并开展演练, 积极开展自动消防设施测试和灭火救援技战术研究, 加强对微型消防站、专职消防队的指导、调度。配合地方政府组织编制综合应急救援预案, 对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和具体分工做到心中有数, 配合做好定期组织开展的综合性实战演练, 切实提高综合体火灾协同处置能力。
(六)加强宣传培训。联合相关部门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大型商业综合体和商场市场火灾危险性, 大力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 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大型商业综合体和商场市场利用内部各类广告视频定期滚动播放消防安全宣传提示内容, 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培训和演练, 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控制室人员须取得中级及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七)强化监督执法。对经过专家评审并投入使用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和商场市场, 应逐条梳理其特殊消防设计及相关针对性技术措施, 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 及时报当地政府和安委办, 提请有权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和强制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和商场市场, 配合地方政府实施挂牌督办。
(八)实施综合治理。联合相关部门集中约谈大型商业综合体、商场市场及其连锁集团消防安全责任人, 督促其向社会公开承诺消防安全。对大型商业综合体和商场市场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地方政府和安委办予以曝光。对逾期未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以及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的机构, 提请消防部门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
(九)强化源头管控。现有大型商业综合体和商场市场所有改扩建和二次装修项目, 应督促其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配合地方政府合理规划布局大型商业综合体, 规划建设初期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全面消防安全评估, 充分论证建筑消防安全可行性, 充分考虑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道、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配套因素。
六、任务分工
(一)市商务局成立分别由张德云、何炜、车国华等局领导任组长, 办公室、市场运行秩序处、市场体系建设处、商贸服务管理处等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和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督查小组, 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定期通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研究协调有关工作, 联合开展督导检查。督查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体系建设处。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 做好行业内专项整治工作。
七、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15日前)。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部署, 明确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 细化整治工作职责, 迅速开展工作。
(二)排查整治阶段(8月15日至10月15日)。一是开展全面排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属于本次整治范围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和商场市场进行摸排, 填写《大型商业综合体和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企业名单》(附件1)。采取单位自查和商务主管部门检查督查等方式, 组织对大型商业综合体和商场市场逐家进行排查, 填写《大型商业综合体和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自查检查表》(附件2)。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 建立台账、列出清单、逐项整改。8月20日前完成排查工作。二是集中约谈曝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对大型商业综合体、商场市场及其连锁集团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约谈, 督促落实防范责任措施。对排查发现的突出隐患, 及时向辖区政府和安委办通报, 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久拖不改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和商场市场隐患单位向当地主流媒体报送相关信息。三是实施重点整治。配合公安消防支队, 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整改难易程度及危害后果进行分析研判, 逐个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 逐个落实整改方案、责任和资金。
(三)专项总结阶段(10月16日至10月31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大型商业综合体和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 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报告。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 充分认识大型商业综合体和商场市场消防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 将开展专项整治作为防止火灾发生、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 切实抓好落实、抓出成效。要成立组织机构, 明确职责分工, 加强调度指挥, 压实工作责任。
(二)强化部门协作。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由消防、城建、房管、商务、安监、工商、质监等多部门参与,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 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协作, 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安委办组织的联合检查督查行动, 及时通报有关信息, 共同形成大型商业综合体和商场市场监管合力。
(三)成立督查小组。市商务局成立3个督查小组, 对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组长由局领导担任, 相关处室参加, 每组负责督查3个地区(具体分工见附件3), 具体行程安排由各组另行通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组成督查组, 对未按要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单位, 督促其加大工作力度, 落实整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