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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食品安全试题及答案大全
大小:88.85KB 36页 发布时间: 2022-11-12 14:57:07 5.24k 3.26k

52.《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53.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5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55.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5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57.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58.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59.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60.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61.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62.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63.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参与抽检监测工作的单位未经总局授权,(不得)擅自发布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结果。

64.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信息应当由(被抽样单位)盖章或签字确认。

65.常用的封样方法是采用(纸质封条)可靠地贴封于样品或样品包装的有关部位,防止出现样品被调换而无法证明的情况。

66.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

67.山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延续。

68.山东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

69.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70.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71.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7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73.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74.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75.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7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自起(2015年2月1日)施行。

7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78.(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79.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本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80.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81.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8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3.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84.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处罚。

85.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

86.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8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88.(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89.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

90.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91.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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