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矛盾产生的工作思路,使我们现在很多领导以及“看似很有水平”的专家,在考虑和解决问题时过度的迷信和依赖于法律、制度、机制、政策等手段。
这种思维和行为方式虽然很难从文字逻辑上证明其有什么不对,但是它在实践中很有“纸上谈兵”的倾向,衍生出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错误,造成工作方法手段死板僵化缺乏灵活性,并间接的刺激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滋生蔓延,进而导致基层部门在很多时候的“不敢作为”,同时也极大的增加了社会管理以及正常运行的成本。
第三来看工作积极性。
从理论上讲,对于一些简单、单一的工作,人的主观积极性或许并不太重要,但是对于较为复杂或有些难度的工作来讲,十个被动工作的人加起来也比不上一个主动工作的人。
关于这一点历史上那么多新生事物战胜旧事物的案例或典故都可以为我们做出证明。
我们的维稳工作显然不是一种简单和单一的工作,而是充满了不确定性的、复杂的、很有难度的一项工作,所以工作积极性对于维稳工作是至关重要的。
而当下化解矛盾的维稳工作思路,决定了我们的工作对象就是矛盾,但是矛盾却是此起彼伏、无穷无尽的,这就意味着工作人员根本不能看见工作的尽头和成功的希望,这必然导致人们工作积极性下降,而具体工作的落实不力也就变得理所当然。
所以说,当下维稳工作最为紧迫的任务就是要在理论上和思想上找准正确的工作思路以及手段、目的、标准。
而这就需要我们对当下社会不稳定的根源,特别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发展过程以及影响有足够深入的认识和研究,而非像现在大多数的文章一样简单的停留在描述、统计、归纳、总结的层次上面。
维稳自查问题及整改措施5
一、当前基层信访维稳中面临的实际问题
(一)信访的“属地管理”原则,使基层维稳面临诸多困难。
当前,发生进京非访后,责任追究主要是查看非访人员的身份信息,国家追究省,省追究市州,市州追究县市,县市追究乡镇和街道,一级追究一级责任。
这种无论上访原因而绝对的“属地管理”原则,对基层造成的压力很大。
当前,基层最感头疼的信访案件有以下三类:
1、“涉法涉诉”的信访案。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据此分析,按照《信访条例》接受的信访事项应是行政机关处理的事项。
然而,将涉及法院判决、执行等信访案件推到行政机关负责,这显然是不可能解决的,行政机关不应也无法参与干涉审判机关司法行为。
例,对法院的判决不满而常年上访,该走的程序已经全部走完,已“三级终结”在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但仍然进京,不走正常渠道,进行非访,基层没有化解的权力能力,却只有维稳的责任,这显然是权力和责任的不对等。
2、涉及跨地区的信访案件。
所谓跨地区案件指的是虽然户籍在本地,但是反映的事件是在另一地区发生的,跨县市或是跨省。
3、已经长期不在本地居住人的信访案件。
有一部分重点信访户,因种种原因,长期在外地生活,但户籍却一直留在原地。
每到敏感时期,联系他们并进行稳控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对于基层维稳人员而言,无法获得准确的信息,无法准确掌握他们的行踪,造成基层维稳时非常被动。
(二)无理访打击乏力,谋利型上访步步紧逼,牵扯基层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
1、无理访打击乏力。
无理上访,就是上访人反映的问题已按法律、法规、政策和事实依据处理终结,但上访人拒不接受处理结果,就同一问题重复上访,提出无理要求的行为。
因为对于他们来讲,即使非访也没有什么有效的处罚及强制措施,最多就是个行政拘留几天,这更加助长了他们的嚣张气焰,地方政府只能派人接回,住宿、吃饭、车票全部由地方政府买单,即使这样,他们有时还故意不合作,趁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制造麻烦,给地方政府造成极大的压力。
2、谋利型上访步步紧逼。
以谋利为目的的上访,许多就是上访专业户。
这些上访专业户主要呈现出四个特征:一是从年龄上看,上访专业户一般在40-60岁之间。
在这一年龄段的人,人生阅历丰富,精于人情世故,这可能是他们善于上访、跟政府周旋的重要原因。
二是从上访次数来看,上访专业户上访次数多,上访频率较高。
他们不断地挖空心思,寻找各种理由和借口去上访谋利。
一旦他们有了一个新的想法或者依据之后,马上就动身上访。
有些上访者甚至一个月要上访好几次,成为当地政府的“熟人”和地方社会的“名人”。
三是上访专业户懂得法律政策,精于钻政策法律的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