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6月27日XXX与被告方艺龙订立“**************有限公司股份协议”,由原告入股20万元,共同组建**************有限公司,占20%股份。
同日,被告方艺龙出具加盖收原告入股资金20万元。
此后,该公司一直未发起成立,被告却与xxx人合伙成立**************砖厂(普通合伙企业),并将原告入股平江县鸿星墙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带入**************砖厂,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违反原告本人意愿,将原告的股东身份改为了隐名合伙人。
导致原告不能行驶合伙人权利,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20xx年4月至20xx年9月23日,该砖厂多次分红,被告却仅支付原告一次分红款七千余元,也不将砖厂经营和分红等真实情况告知原告,原告向被告询问时,原告的知情权和财产权都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被迫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入股资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认为合伙关系成立,向原告释明“你是否要求变更诉讼请求”。
现根据前
实际情况,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为“对合伙事项进行清算,并将原告的应得分红款项偿付原告”,同时,申请追加**************砖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请法院准许。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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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xxx
请求事项:
1、请求增加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XX年XX月至XX年XX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工资共计人民币10000元;
2、请求增加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XX年XX月至XX年XX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人XX年入职被申请人单位,担任XX一职,直至XX年XX月XX日解除劳动关系。
申请人入职后,签订了一份自XX年X月X日至XX年XX月XX日为期X年的劳动合同(证据X),劳动合同期满后,申请人继续在被申请人单位担任保安,而被申请人亦一直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直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根据**************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XX年XX月至XX年X月的双倍工资的差额工资,共计人民币10000元。
2、申请人XX年X月XX日入职被申请人单位后,被申请人一直未给申请人办理相关社会保险。
根据**************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第十条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XX公司应当给申请人XXX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此致
XX区**************委员会
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
二〇XX年X月XX日
申请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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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X,男,195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XXX。
申请人(原告)诉被告XXX矿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受理,现申请人要求撤回原诉求第二项包括的“一次性付给伤残者伤残抚恤费460560元”。
因此,原诉讼请求需要变更如下:
一、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伤待遇各项款项合计人民币19238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申请理由:
申请人诉被告XXXX矿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纠纷一案,因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伤待遇各项款项及伤残抚恤费等合计人民币652940元”中包括工伤待遇赔偿款192380元和一次性付给伤残者伤残抚恤费460560元。
现申请人要求撤回对被告“一次性付给伤残者伤残抚恤费460560元”的诉请,但保留另案单项起诉被告赔偿伤残抚恤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