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根据重庆市**************委员会***********申请变更仲裁请求,盼准!
此致
重庆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xx年9月1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8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24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25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重庆市**************委员会关于印发《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诉请求以及提出反请求若干规定》的通知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诉请求以及提出反请求若干规定
各区县(自治县、市)**************委员会:
现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诉请求以及提出反请求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当事人在**************活动中的行为,保证案件及时审结,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充分行使,结合我市**************案件处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请求事项中金钱给付数额提出变更的,应当在仲裁庭调查结束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该案仲裁员进行确认。
第三条 当事人依据申诉的事实增加、变更申诉请求的,应当在仲裁庭开庭前提出,由该案仲裁员予以审查。
增加的申诉请求符合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办理受理审批手续,并案审理。
第四条 开庭审理时或开庭审理后至裁决之前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诉请求以及提出反请求的,应另案申诉。
第五条 当事人提出反请求,应当在开庭审理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当事人提出的反请求由该案仲裁员予以审查,符合提出反请求条件的,办理立案审批手续,并案审理。
第六条 当事人依据申诉事实之外的其他事实增加、变更申诉请求或提出反请求的,另案申诉。
第七条 对方当事人对增加、变更的申诉请求或反请求的内容享有答辩期。
仲裁案件的审理时限同时作相应顺延。
第八条 增加、变更的申诉请求或反请求不属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当事人依据本规定第二条 提出变更申诉请求的,应当根据请求数额增减情况被缴案件处理费或申请退还预缴的案件处理费。
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本规定第三条 增加、变更申诉请求以及依据本规定第五条 提出反请求的,应当在办理受理手续时预缴案件受理费,或在办理立案审批手续时预缴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劳动仲裁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4
申请人:XXX,男,195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