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当事人依据申诉事实之外的其他事实增加、变更申诉请求或提出反请求的,另案申诉。
第七条 对方当事人对增加、变更的申诉请求或反请求的内容享有答辩期。
仲裁案件的审理时限同时作相应顺延。
第八条 增加、变更的申诉请求或反请求不属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当事人依据本规定第二条 提出变更申诉请求的,应当根据请求数额增减情况被缴案件处理费或申请退还预缴的案件处理费。
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本规定第三条 增加、变更申诉请求以及依据本规定第五条 提出反请求的,应当在办理受理手续时预缴案件受理费,或在办理立案审批手续时预缴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2
申请人:xxx,男,1970年5月2日生,汉族,住xxx
被申请人:xxx,男,1971年10月4日生,汉族,住xxx
申请事项:将原告诉讼请求变更为“对合伙事项予以清算,并将原告的应得分红款项偿付原告”。
事实和理由:
20xx年6月27日XXX与被告方艺龙订立“**************有限公司股份协议”,由原告入股20万元,共同组建**************有限公司,占20%股份。
同日,被告方艺龙出具加盖收原告入股资金20万元。
此后,该公司一直未发起成立,被告却与xxx人合伙成立**************砖厂(普通合伙企业),并将原告入股平江县鸿星墙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带入**************砖厂,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违反原告本人意愿,将原告的股东身份改为了隐名合伙人。
导致原告不能行驶合伙人权利,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20xx年4月至20xx年9月23日,该砖厂多次分红,被告却仅支付原告一次分红款七千余元,也不将砖厂经营和分红等真实情况告知原告,原告向被告询问时,原告的知情权和财产权都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被迫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入股资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认为合伙关系成立,向原告释明“你是否要求变更诉讼请求”。
现根据前
实际情况,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为“对合伙事项进行清算,并将原告的应得分红款项偿付原告”,同时,申请追加**************砖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请法院准许。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年x月xx日
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3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xxx
请求事项:
1、请求增加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XX年XX月至XX年XX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工资共计人民币10000元;
2、请求增加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XX年XX月至XX年XX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人XX年入职被申请人单位,担任XX一职,直至XX年XX月XX日解除劳动关系。
申请人入职后,签订了一份自XX年X月X日至XX年XX月XX日为期X年的劳动合同(证据X),劳动合同期满后,申请人继续在被申请人单位担任保安,而被申请人亦一直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直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根据**************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XX年XX月至XX年X月的双倍工资的差额工资,共计人民币10000元。
2、申请人XX年X月XX日入职被申请人单位后,被申请人一直未给申请人办理相关社会保险。
根据**************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第十条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XX公司应当给申请人XXX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此致
XX区**************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