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出的反请求由该案仲裁员予以审查,符合提出反请求条件的,办理立案审批手续,并案审理。
第六条当事人依据申诉事实之外的其他事实增加、变更申诉请求或提出反请求的,另案申诉。
第七条对方当事人对增加、变更的申诉请求或反请求的内容享有答辩期。
仲裁案件的审理时限同时作相应顺延。
第八条增加、变更的申诉请求或反请求不属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当事人依据本规定第二条提出变更申诉请求的,应当根据请求数额增减情况被缴案件处理费或申请退还预缴的案件处理费。
第十条当事人依据本规定第三条增加、变更申诉请求以及依据本规定第五条提出反请求的,应当在办理受理手续时预缴案件受理费,或在办理立案审批手续时预缴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23劳动仲裁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2
申请人:xx,男,1970年5月2日生,汉族,住平江县城关镇西街112号
被申请人:xx,男,1971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平江县城关镇寺前6号
申请事项:将原告诉讼请求变更为“对合伙事项予以清算,并将原告的应得分红款项偿付原告”。
事实和理由:
20xx年6月27日于昂奥xx与被告xx订立“平江鸿星墙材有限公司股份协议”,由原告入股20万元,共同组建平江鸿星墙材有限公司,占20%股份。
同日,被告xx出具加盖收原告入股资金20万元。
此后,该公司一直未发起成立,被告却与李蹦阳等人合伙成立鸿星页岩砖厂(普通合伙企业),并将原告入股平江县鸿星墙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带入鸿星页岩砖厂,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违反原告本人意愿,将原告的股东身份改为了隐名合伙人。
导致原告不能行驶合伙人权利,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20xx年4月至20xx年9月23日,该砖厂多次分红,被告却仅支付原告一次分红款七千余元,也不将砖厂经营和分红等真实情况告知原告,原告向被告询问时,原告的知情权和财产权都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被迫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入股资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认为合伙关系成立,向原告释明“你是否要求变更诉讼请求”。
现根据前
实际情况,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为“对合伙事项进行清算,并将原告的应得分红款项偿付原告”,同时,申请追加鸿星页岩砖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请法院准许。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年x月xx日
2023劳动仲裁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3
股份合作公司变更名称、变更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经营期限、变更实收资本变更注册资本、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变更公司类型、变更出资方式、迁出本市、迁入本市(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
法律依据
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条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一)、股份合作公司名称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原件1份);
5、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号查询证明或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