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其自动离职给反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4235.5元。
2、被反申请人立即到反申请人处,补办离职交接手续,以免损失继续扩大和滋生其它纠纷。
事实和理由:
被反申请人于20xx年9月28日与反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于同年10月5日报到上班,被安排在反申请人开发部从事针车工作。20xx年初,被反申请人无故旷工,虽经多次联系依然不断推脱不来上班,最后反申请人不得不在15天后确认其为自动离职。
被反申请人由于无故旷工,乃至最后自动离职,使反申请人蒙受如下直接经济损失:
1、其个人领用的生产工具全部丢失,经济损失211.8元;
2、其领用的已裁剪待加工材料全部无法寻找,只好重新补制,经济损失1291.7元;
3、已裁剪待加工材料丢失导致版师不得不在周末连续加班20个小时重新开版,为此公司需要额外支付该版师1440元的加班费(该版师小时工资36元,利用周六和周日连续加班共计20小时,加班费=36元/小时*20小时*2=1440元)。
4、其已裁剪待加工材料丢失导致样品周期延误,反申请人不得不安排其他人员加班赶制,并额外支付加班费1092元(替代人员的小时工资为12元,累计夜间加班5次,共计10小时;周末加班4天,共计38小时,加班费=12元/小时*10小时*1.5+12元/天*38小时*2=1092元)
5、其个人借款两次,共计200元。
针对被反申请人的行为,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反申请人的规章制度,被反申请人应当赔偿反申请人直接损失4235.5元。
被反申请人给反申请人造成的其它损失:由于被反申请人的行为突然,致使反申请人即使采取必要的弥补措施,最终还是导致样品交纳给客户的`时间被延误了整整一周,这使反申请人的信誉受到极大的影响。对此,反申请人将保留继续申请投诉的权利。
此致
某某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反申请人:某某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