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24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25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重庆市**************委员会关于印发《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诉请求以及提出反请求若干规定》的通知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诉请求以及提出反请求若干规定
各区县(自治县、市)**************委员会:
现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诉请求以及提出反请求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当事人在**************活动中的行为,保证案件及时审结,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充分行使,结合我市**************案件处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请求事项中金钱给付数额提出变更的,应当在仲裁庭调查结束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该案仲裁员进行确认。
第三条当事人依据申诉的事实增加、变更申诉请求的,应当在仲裁庭开庭前提出,由该案仲裁员予以审查。
增加的申诉请求符合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办理受理审批手续,并案审理。
第四条开庭审理时或开庭审理后至裁决之前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诉请求以及提出反请求的,应另案申诉。
第五条当事人提出反请求,应当在开庭审理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当事人提出的反请求由该案仲裁员予以审查,符合提出反请求条件的,办理立案审批手续,并案审理。
第六条当事人依据申诉事实之外的其他事实增加、变更申诉请求或提出反请求的,另案申诉。
第七条对方当事人对增加、变更的申诉请求或反请求的内容享有答辩期。
仲裁案件的审理时限同时作相应顺延。
第八条增加、变更的申诉请求或反请求不属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当事人依据本规定第二条提出变更申诉请求的,应当根据请求数额增减情况被缴案件处理费或申请退还预缴的案件处理费。
第十条当事人依据本规定第三条增加、变更申诉请求以及依据本规定第五条提出反请求的,应当在办理受理手续时预缴案件受理费,或在办理立案审批手续时预缴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重庆市**************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劳动仲裁诉求增加申请书10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xxx
请求事项:
1、请求增加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XX年XX月至XX年XX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工资共计人民币10000元;
2、请求增加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XX年XX月至XX年XX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人XX年入职被申请人单位,担任XX一职,直至XX年XX月XX日解除劳动关系。
申请人入职后,签订了一份自XX年X月X日至XX年XX月XX日为期X年的劳动合同(证据X),劳动合同期满后,申请人继续在被申请人单位担任保安,而被申请人亦一直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直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根据**************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XX年XX月至XX年X月的双倍工资的差额工资,共计人民币10000元。
2、申请人XX年X月XX日入职被申请人单位后,被申请人一直未给申请人办理相关社会保险。
根据**************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第十条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XX公司应当给申请人XXX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此致
XX区**************委员会
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
二〇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