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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执行异议申请书精选12篇
大小:471.78KB 5页 发布时间: 2024-02-26 16:18:32 8.32k 6.77k

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

20__年4月9日

被执行人执行异议申请书精选7

申请人:吴某,女,19__年3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__市__区__路__组。

申请人吴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是夫妻关系。在强制执行中,贵院于_年7月4日冻结了张某的银行退休工资卡。由于没有生活费,现在我们两位老人无法正常生活。目前涉案的法律文书正在申请再审中。申请人认为,即使本案应该履行义务,该债务也是张某个人之债,不应该侵害和剥夺申请人被扶养的权利和生活费用。贵院采用的这一强制执行措施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请求立即依法解除冻结。

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根据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根据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被执行人的必需生活费用。

根据以上规定,申请人既是利害关系人,也是案外人,更是被执行人所扶养的家属。所冻结的工资卡中的1100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照合理的执行程序,申请人应享有其中的550元,不应该被列入执行范围。剩下的550元应该在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需费用的基础上,才可被执行用于偿还债务。

希望贵院认真考虑以上异议,执法的同时不要违法。谢谢!

此致

__市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__

20__年x月x日

被执行人执行异议申请书精选8

近日,肖某与王某的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法院错误地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王某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根据法律提出了执行异议,并请求法院中止执行被执行人王某的个人财产。

具体情况如下:异议人是__年__月__日出生的男性,汉族,现居住在__,身份证号码为__,联系电话为__。__年__月__日,异议人的自建房屋(包括宅基地和房屋)在政府拆迁后由政府负责安置。当时,肖某与王某还是夫妻关系,因此肖某享有一个自建房安置指标。

在此期间,异议人与妻子王某一起支付了建房资金和装修费用。具体来说,他们在__年__月__日一次性缴纳了230311.93元的建房资金,并且随后全额垫资234523.94元用于购买家具和装修房屋。然而,肖某在__年__月__日未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搬进了新房。之后,肖某与黄学军离婚,以黄学军和王某为被告提起了“分家析产”诉讼。

最终,__年__月__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决定将新桥沁园安置小区归肖某使用,并要求王某向肖某支付房屋折价款165240元。

然而,异议人对这个生效的判决提出了异议,并请求法院中止执行。理由如下:首先,异议人黄树科和王某认为肖某应支付建房款和装修费用,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纠纷。中止执行是抵销债务、保护异议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其次,申请执行人肖某没有正当工作和收入来源,为了避免被执行的款项被挥霍无度而无法追回,中止执行是化解双方矛盾的办法。最后,生效判决在某种程度上超出了诉讼请求范围,并且已经进入再审申诉程序。中止执行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法院将异议人的财产错误地予以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异议人提出了异议,并请求法院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以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__

20__年__月__日

被执行人执行异议申请书精选9

申请人:__,男,汉族,__年__月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住址:__,联系电话:__

请求事项:

一、要求暂停执行__号裁定书;

二、解除对申请人房屋的查封状态;

事实与理由:

20__年,申请人与借款__万元,约定在六个月内还清,并同意将涉及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为了保护双方合法权益,进行了公证。申请人对债务没有异议,承认其真实性,但对贵院发布的裁定书、执行办法和查封行为表示不认可。

申请人提出以下异议和理由:

一、申请人与债权人的约定有效,但具体的抵押行为尚未完成,因此查封行为是违法的。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87条规定,对于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从登记时设立。同时,担保法第41条和第42条规定,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时,必须进行登记以确立抵押的成立,并规定了各种不动产和动产的登记部门。

因此,贵院的查封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财产所有权和支配权,请求贵院纠正此行为。

二、公证只能证明债权债务的真实性,不能强制要求申请人交付房屋。

申请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是真实有效的,申请人认可这一点。但公证书只是对债权债务真实性的第三方证明,并不对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因此,贵院不能以公证取代国家法律规定,在抵押权名义下查封申请人的房屋,并强制要求申请人将房屋交付给他人,这是不合法的。

三、抵押权是为了保障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成立之前不能对抗第三人。

作为独立法人机构,申请人有多项债务,如何处理财产是申请人的自主行为。申请人通过其他方式也有能力偿还债务。但贵院的查封行为导致房产价值远超债务,对申请人不公平,对其他债权人更不公平。此外,执行书中涉及的房产无法交易和变现,导致债权纠纷更加严重,矛盾更加尖锐,不符合积极解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矛盾的原则。因此,贵院在执行令中要求交付房屋是不合理的。

四、根据以上三点推论,贵院在执行令中要求交付房屋的条款是强制性要求,不合理且不合法。这一条款不应该出现在执行令中,申请人不能依据该文书内容协助执行,更不能被贵院强加。因此,请求贵院中止执行令。

申请人: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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