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__年__月__日
被执行人执行异议申请书精选10
申请人是__,注册地在__,住所在__。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在贵院缺席审理,并做出(20__)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该判决已经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贵院根据(20__)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和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提出异议。
申请人请求事项如下:
一、中止执行(20__)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支付给原告,以免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被冻结的账号,以免进一步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和理由如下:
申请人的公司银行账户在20__年被查封和冻结,部分款项被扣划,给公司的财产和商誉带来了严重损害。后来才得知这是因为北京公司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经贵院缺席审理并进入执行程序。申请人对此感到愤慨,并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对于原告提到的向其借款300万元的事情一无所知。申请人与原告之间从未有过借款通知或书面文件的收到。
二、申请人从未收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通知,对于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也一无所知。贵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直接缺席判决是草率和错误的。
申请人从20xx年起搬迁至北京,并一直在此地正常经营。公司拥有1200㎡的办公面积,全部为公司所有。公司法人代表等员工都拥有公开的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公司也在市内的各个办事机构有常驻工作人员。企业信息可以通过工商登记、网站查询得知,近几年申请人在北京开发了数个房地产项目,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如果原告有意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可以通过上述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和地址。如果法院尽到通知的义务,申请人不可能对借款和诉讼一无所知。
三、原告所提到的申请人借款的经办人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那个人既不是申请人公司的员工,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他代理公司进行企业间借贷行为。
四、原告提供的借条、发票和协议书只是复印件,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原告提交的《承诺书》中所载的公章是伪造的。因此,在没有核实证据真实性且相关证据只有复印件的情况下,贵院直接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和法律的。
五、某人利用伪造的申请人公章,以申请人名义向原告借款,这种行为涉嫌诈骗。原告从自称的“借款关系”成立十多年以来从未向申请人主张债权,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原告与某人合谋欺诈。申请人已向贵院提出调卷申请,并将向公安机关报案。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根据《xx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申请人特此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申请人:__
日期:__年__月__日
被执行人执行异议申请书精选11
申请人:李__,男,__年__月__日出生,汉族,住__市__区梨园地区__村__号。
被申请人:__市__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__,职务:主任地址:__市__区__路__号联系电话:__
申请事项:
1、请求贵院停止执行通建裁字(__)第__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的内容;
2、请求贵院撤销(__)通执字第__号行政裁定书。事实与理由:
__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__区分中心与申请人发生了房屋拆迁纠纷,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了房屋拆迁纠纷裁决。__年3月__日,被申请人做出了通建裁字(__)第__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__年7月__日,被申请人根据该裁决书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申请人认为贵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主要理由如下:
一、裁决书在实体和程序上都存在违法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1、《估价报告》作为裁决的主要事实依据,在程序和实体上都存在违法之处,不应作为裁决的依据。
首先,该报告没有按照法定程序送达给申请人;其次,评估结果未依法公示;最后,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违法。该项目的评估机构是拆迁人自行委托的,并没有与被申请人协商共同选定评估机构的证据,这就剥夺了被拆迁人选择的权利。
2、裁决前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听证。
根据《裁决规程》的规定,裁决前被申请人有义务组织第三人和申请人调解,举行听证工作,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然而被申请人未能按照规定履行这一义务。因为,被申请人从始至终没有调查核实相关事实,也没有进行听证工作。
3、未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就作出了《裁决书》。
被申请人在作出《裁决书》之前没有经过该局领导班子的讨论决定或会议记录。这意味着被申请人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讨论决定,违反了《裁决规程》的规定。
4、《裁决书》并未生效,因此不能作为申请执行的依据。
首先,法律文书只有在送达给当事人之后才生效。被申请人并未在裁决作出后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裁决书》,因此该《裁决书》并没有在__年7月20日生效。
其次,申请人在收到裁决书后已经向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起了复议,该裁决书并未生效,也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二、贵院作出的(__)通执字第__号行政裁定书,在实体上未对《裁决书》进行严格审查,在程序上,违反了相关规定,侵害了被执行人的权利。
1、贵院未对该《裁决书》进行认真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者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在被申请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贵院仍然做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显然没有对据以执行的《裁决书》进行严格审查。
2、贵院的执行程序不合法,未书面告知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