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期间,异议人与妻子王某一起支付了建房资金和装修费用。具体来说,他们在__年__月__日一次性缴纳了230311.93元的建房资金,并且随后全额垫资234523.94元用于购买家具和装修房屋。然而,肖某在__年__月__日未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搬进了新房。之后,肖某与黄学军离婚,以黄学军和王某为被告提起了“分家析产”诉讼。
最终,__年__月__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决定将新桥沁园安置小区归肖某使用,并要求王某向肖某支付房屋折价款165240元。
然而,异议人对这个生效的判决提出了异议,并请求法院中止执行。理由如下:首先,异议人黄树科和王某认为肖某应支付建房款和装修费用,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纠纷。中止执行是抵销债务、保护异议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其次,申请执行人肖某没有正当工作和收入来源,为了避免被执行的款项被挥霍无度而无法追回,中止执行是化解双方矛盾的办法。最后,生效判决在某种程度上超出了诉讼请求范围,并且已经进入再审申诉程序。中止执行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法院将异议人的财产错误地予以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异议人提出了异议,并请求法院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以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__
20__年__月__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本8
申请人:__,男,汉族,__年__月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住址:__,联系电话:__
请求事项:
一、要求暂停执行__号裁定书;
二、解除对申请人房屋的查封状态;
事实与理由:
20__年,申请人与借款__万元,约定在六个月内还清,并同意将涉及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为了保护双方合法权益,进行了公证。申请人对债务没有异议,承认其真实性,但对贵院发布的裁定书、执行办法和查封行为表示不认可。
申请人提出以下异议和理由:
一、申请人与债权人的约定有效,但具体的抵押行为尚未完成,因此查封行为是违法的。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87条规定,对于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从登记时设立。同时,担保法第41条和第42条规定,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时,必须进行登记以确立抵押的成立,并规定了各种不动产和动产的登记部门。
因此,贵院的查封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财产所有权和支配权,请求贵院纠正此行为。
二、公证只能证明债权债务的真实性,不能强制要求申请人交付房屋。
申请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是真实有效的,申请人认可这一点。但公证书只是对债权债务真实性的第三方证明,并不对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因此,贵院不能以公证取代国家法律规定,在抵押权名义下查封申请人的房屋,并强制要求申请人将房屋交付给他人,这是不合法的。
三、抵押权是为了保障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成立之前不能对抗第三人。
作为独立法人机构,申请人有多项债务,如何处理财产是申请人的自主行为。申请人通过其他方式也有能力偿还债务。但贵院的查封行为导致房产价值远超债务,对申请人不公平,对其他债权人更不公平。此外,执行书中涉及的房产无法交易和变现,导致债权纠纷更加严重,矛盾更加尖锐,不符合积极解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矛盾的原则。因此,贵院在执行令中要求交付房屋是不合理的。
四、根据以上三点推论,贵院在执行令中要求交付房屋的条款是强制性要求,不合理且不合法。这一条款不应该出现在执行令中,申请人不能依据该文书内容协助执行,更不能被贵院强加。因此,请求贵院中止执行令。
申请人:__
20__年__月__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本9
申请人是__,注册地在__,住所在__。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在贵院缺席审理,并做出(20__)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该判决已经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贵院根据(20__)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和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提出异议。
申请人请求事项如下:
一、中止执行(20__)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支付给原告,以免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被冻结的账号,以免进一步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和理由如下:
申请人的公司银行账户在20__年被查封和冻结,部分款项被扣划,给公司的财产和商誉带来了严重损害。后来才得知这是因为北京公司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经贵院缺席审理并进入执行程序。申请人对此感到愤慨,并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对于原告提到的向其借款300万元的事情一无所知。申请人与原告之间从未有过借款通知或书面文件的收到。
二、申请人从未收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通知,对于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也一无所知。贵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直接缺席判决是草率和错误的。
申请人从2003年起搬迁至北京,并一直在此地正常经营。公司拥有1200㎡的办公面积,全部为公司所有。公司法人代表等员工都拥有公开的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公司也在市内的各个办事机构有常驻工作人员。企业信息可以通过工商登记、网站查询得知,近几年申请人在北京开发了数个房地产项目,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如果原告有意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可以通过上述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和地址。如果法院尽到通知的义务,申请人不可能对借款和诉讼一无所知。
三、原告所提到的申请人借款的经办人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那个人既不是申请人公司的员工,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他代理公司进行企业间借贷行为。
四、原告提供的借条、发票和协议书只是复印件,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原告提交的《承诺书》中所载的公章是伪造的。因此,在没有核实证据真实性且相关证据只有复印件的情况下,贵院直接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和法律的。
五、某人利用伪造的申请人公章,以申请人名义向原告借款,这种行为涉嫌诈骗。原告从自称的“借款关系”成立十多年以来从未向申请人主张债权,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原告与某人合谋欺诈。申请人已向贵院提出调卷申请,并将向公安机关报案。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申请人特此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申请人: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