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20年1月15日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甲乙双方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七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3)项执行:
(1)按国家定价执行;
(2)应由国家定价而尚无定价的产品,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3)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3.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甲方预付货款60%,即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货到二十日内甲方支付剩余货款,款项以转账方式汇款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第八条验收方法:
以甲方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为准,或国家标准GB,或以样品为准。乙方送货到达后,甲方立即抽检验收,或甲方自提货物三日内抽检验收,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质量合格(包括但不限于标准、规格、品种)。若出现质量争议,协商不成,共同封存样品,委托第三方检验。
第九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十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十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15%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并承担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同规定,必须返回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回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回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第十一条安全提示:
1、本合同商品为粮食,必须按商品说明存储,才能保证保质期内食品安全。因存储不当,导致粮食不安全,由甲方承担责任。
2、乙方只能在本合同商品保质期满前20日销售,在本合同商品保质期满前食用。因超过保质期,导致食品不安全,与甲方无关。
第十二条相关规定:
1、本合同未尽适宜,或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履约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履约地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合同有效期限:20年3月1日前产品全部抵达甲方指定地点,货款两清止。
4、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壹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粮食购销协议书范本10
甲方(购方):
乙方(销方):
甲方受粮食局委托与乙方签订购买合同。甲、乙双方按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后,签订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