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酒店成立前,资金由临时账户统一收支,并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和使用,一方对另一方资金使用有异议的,另一方须给出合理解释,否则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
2、酒店成立后,资金将由开立的酒店账户统一收支,财务统一交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的财务会计人员处理。酒店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提供相关报表交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备案。
五、盈亏分配
1、利润和亏损,甲,乙双方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享和承担。
2、酒店税后利润,在弥补酒店前季度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税后利润的10%)后,方可进行股东分红。股东分红的具体制度为:
(1)分红的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一日分取上个季度利润。
(2)分红的数额为:上个季度剩余利润的60%,甲乙双方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
(3)酒店的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酒店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六、转股或退股的约定
1,转股:酒店成立起年内,股东不得转让股权。自第年起,经一方股东同意,另一方股东可进行股权转让,此时未转让方对拟转让股权享有优先受让权。
若一方股东将其全部股权转让予另一方导致酒店性质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酒店的,转让方应负责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等手续,但若因该股权转让违法导致酒店丧失法人资格的,转让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若拟将股份转让予第三方的,第三方的资金,管理能力等条件不得低于转让方,且应另行征得未转让方的同意。
转让方违反上述约定转让股权的,转让无效,转让方应向未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元。
2、退股:
(1)一方股东,须先清偿其对酒店的个人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该股东向酒店借款,该股东行为使酒店遭受损失而须向酒店赔偿等)且征得另一方股东的书面同意后,方可退股,否则退股无效,拟退股方仍应享受和承担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2)股东退股:
若酒店有盈利,则酒店总盈利部分的60%将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另外40%作为酒店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分红后,退股方方可将其原总投资额退回。
若酒店无盈利,则酒店现有总资产的80%将按照股东出资比例由进行分配,另外20%作为酒店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此种情况下,退股方不得再要求退回其原总投资。
(3)任何时候退股均以现金结算。
(4)因一方退股导致酒店性质发生改变的,退股方应负责办理退股后的变更登记事宜。
3,增资:若酒店储备资金不足,需要增资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增加出资,若全体股东同意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其他的增资办法。若增加第三方入股的,第三方应承认本协议内容并分享和承担本协议下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入股事宜须征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七、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1,发生以下情形,本协议即终止:
(1),酒店因客观原因未能设立。
(2),酒店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
(3),酒店被依法宣告破产。
(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解除后:
(1)甲乙双方共同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
(2)若清算后有剩余,甲乙双方须在酒店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3)若清算后有亏损,各方以出资比例分担,遇有股东须对酒店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各方以出资比例偿还。
八、违约责任
1、任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未足额,按时缴付出资的,须在日内补足,由此造成酒店未能如期成立或给酒店造成损失的,须向酒店和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2、除上述出资违约外,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使酒店利益遭受损失的,须向酒店承担赔偿责任,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元。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九,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画押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约定中涉及甲乙双方内部权利义务的,若与酒店章程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
3、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将争议提交至酒店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