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乙方在建成了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设施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建成了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设施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其他人使用。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权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
第二十三条 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转让、租赁、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甲方在收得乙方土地出让金及为乙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不再承担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在土地使用过程中自行承担所发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
第七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后,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条 任何一方因地震、战争、海啸等不可抗力造成延误,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因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 除国家法律本身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无追溯力。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应向一方负责赔偿合同出让总额的 20% 做为违约金。
第二十九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产生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
第三十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缴纳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 乙方在该土地上未按约定时间进行开发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三十三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的正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签订地点: 市。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