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合伙人没有按合约规定,没有按时缴纳股金时,另一方可要求解除合约,
并让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1.9、其它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时,经半数以上股东人数同意
可解除合同,并让违反协议规定的股东赔偿相应的损失。
3、出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其它合伙人的职责权利。
1、z z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1.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1.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1.3、出售合伙产品(货物),购进常进货物。
1.4、共同清算合伙债务。
1.5、合伙负责人在支付货款和报销其它相关费用时必须告知其他合伙人,并做好帐目结算与登记工作。有权核查合伙人的公共财产帐目。
1.6、有权支配一定数额的现金审批工作,但必须告知其他合伙人。
1.7、合伙负责人负责协助监督业务的洽谈与合同的拟定及签约工作。
1.8、经过股东会议讨论,有权解聘,聘用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工。
1.9、有权主持召开股东、员工会议,并负责提前1天通知各合伙人及员工。
1.10、依企业利益为基础有权审批材料的申购工作。
1.11、有权制定和监督企业的经营计划和管理章程。
1.12、有权及时修改合伙企业章程和经营发展计划,并提请股东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合伙负责人责任义务。
1、合伙负责人应对每一个合伙人负责,做好日常事务的处理与管理工作。
2、合伙负责人应对合伙企业负责,应积极主动做好合伙企业的业务扩展计划,市场业务调查开拓计划以及责任目标计划和年度工作开展计划等。
3、合伙负责人根据市场需要和合伙企业发展状况,有责任及时组织召开股东会议,讨论修改合伙企业各项目标计划和企业管理制度。
4、合伙负责人应对合伙企业的盈亏负责。
5、合伙负责人必须做好员工的工作考核、督导与工作责任分配工作。
6、合伙负责人对合伙企业所产生的法律纠纷由全体合伙人负责。
第十条:合伙负责人享有的待遇:
1、享有合伙企业事务的知情权。
2、享有合伙企业提供的车费、通信费和业务洽谈费的报销待遇。
3、享有企业最高标准的经理工资待遇。
第十一条:合伙负责人的福利标准。
1、合伙负责人每月基本工资经理共计(3500元/月),副经理共计(320xx/月)。
第十二条其它合伙人的职责权利:
1、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但有监督工作的权利。
2、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4、参与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5、有权申请召开股东会议。
6、有权向股东建议解聘合伙负责人的职务及解除普通员工的劳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