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为适应餐饮市场新的发展战略,创设新的拓展渠道,着力打造餐饮业知名品牌,双方本着合作互补,共致成功,创享财富的核心理念,经协商现就出资开店达成如下一致:
一、合作方式
乙方直接以现金形式出资人民币万元,甲方以“骨滋味”商标杭州市区使用权及输入整体运营管理模式,双方共同联营注册成立“骨滋味火锅店”,甲方享有杭州市区骨滋味火锅店股份的百分之五十一,乙方享有骨滋味火锅店股份的百分之四十九。
甲方作为骨滋味火锅店的控股股东,有权委派人员担任骨滋味火锅店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对该店所聘员工承担担保责任和担保连带责任。
法定代表人不得做出任何有损骨滋味火锅店和双方合法利益的行为,其因个人行为产生的与骨滋味火锅店经营无关的债权债务纠纷,骨滋味火锅店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甲乙双方约定在骨滋味火锅店经营开始的第一次红利分配在经营的一年后进行,以后按每半年分配红利,双方约定,每年一月、七月开始的前两周为上半年红利计算、分配的时间,主管人员应在此时间内将各方半年内各自分红转入各方指定帐户,如有变动,以甲、乙双方协商为准。如甲方未按双方约定将乙方红利按时足额转入乙方帐户,甲方按每天2%向乙方赔偿,超过30日,视为甲方违约。
注入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按照双方的协商,在骨滋味火锅店筹建投入后,其余资金作为骨滋味火锅店运营期间的流动资金。流动资金的总量不得低于骨滋味火锅店年经营预算总收入的10%。
流动资金作为确保骨滋味火锅店正常运转的保证资金,不作为分红使用,在骨滋味火锅店存续期间不得挪转拆借,若双方合作终止时,经清算后,此部分资金按双方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二、权利义务
合作期间,甲方(含甲方股东的直系亲属)及乙方(含乙方的直系亲属)均不得在杭州市区从事相同的骨滋味火锅店。
合作期间,在乙方收回投资后,双方本着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方式按双方的约定进行骨滋味火锅店的经营管理。
骨滋味火锅店的人员招聘与引进由甲方根据骨滋味火锅店发展需要统一进行公开的招聘,并按选用标准进行人才引进。
合作双方以股东的身份,依法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在董事会领导下的聘任经理负责制。乙方不直接参与骨滋味火锅店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骨滋味火锅店尊享金鹏管理机构全部的各种经营管理优先权,以及各种支持。
合作双方可依法按约定对骨滋味火锅店的财务收支状况实施监管。
对于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立场进行解决,不能达成一致,则依据相关法律解决,另一方均有权在其住所地法院提请诉讼,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骨滋味火锅店董事会由甲方,乙方共人组成。
三、甲乙双方合作骨滋味火锅店的经营管理约定
1.严格按照金鹏管理机构的经营管理模式来进行,由甲方实施统一的管理与经营的指导协助。
2.骨滋味火锅店的经营管理中所涵盖的各种规章制度均按照金鹏机构的现行规章制度来执行。
3.为了增加经费的收支使用透明,以及增进合作中的相互信任,金鹏机构将依靠标准化财务管理来实施骨滋味火锅店的财务及其他全面工作的管理。
4.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按约定把投资款转入甲方指定帐户(签订合同三日内完成万元保证金支付,场地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再行付万元,场地装修中期,按甲方要求打入余下的万元),骨滋味火锅店的前期筹备、骨滋味火锅店装修、采购等有关开支预算均必须经双方审核签字认可。
5.财务人员的招聘将依托当地,在当地市场公开聘任,在满足公司财务岗位人员职责及要求的条件下予以聘用。
6.双方约定,全年总的经营预算需由聘任的经理报请骨滋味火锅店董事会审批。对于骨滋味火锅店单项或总体费用实际开支超出预算15%的,由经理报请骨滋味火锅店董事会审批后方可执行。
8、骨滋味火锅店的财务管理采取按季度、年向董事会汇报的制度,确保公开、透明、及时。
9、对于书面的月财务报表、现金日记帐、收支等合作骨滋味火锅店经营的原始凭证,乙方有核实和审计的权利。如乙方对甲方在合作骨滋味火锅店经营中的财务收支存在分歧、不信任,即可提请甲方进行骨滋味火锅店的财务审计。甲方有配合乙方进行财务审计的义务,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出具的提请财务审计函10个工作日内,应该书面回复乙方并就审计时间与乙方磋商,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回复或不配合乙方进行财务审计,视为甲方违约。
10、如在骨滋味火锅店审计中出现资金挪用、瞒报收支的重大财务问题,甲方必须就相关的问题拿出书面的整改措施与保证,并处数额1。5倍的罚金,且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审计费用。如在审计中证明甲方在经营中确实是按协议在守约经营,没有违规财务操作,则当次产生的审计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11、乙方应该聘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12、骨滋味火锅店定期召开经营管理季度汇报会。在需要时可提请举行重大决策磋商会。
四、甲方对于乙方投资风险的控制约定
甲方承诺,在合作开发的市场,作为合作的乙方,骨滋味火锅店成立初期的实际投入资金人民币百万元,在年月日前全部收回。在收回成本前,甲方承诺,红利分配按乙方%,甲方%的比例分配,乙方完全收回投资后,按双方持有股份分配红利,并不再变更。
双方约定,乙方对骨滋味火锅店投资的总额为万元,在乙方收回投资前,乙方不再增加对骨滋味火锅店的投资。
在骨滋味火锅店经过筹办,开展经营后,如因甲方经营不善,导致骨滋味火锅店在乙方未收回全部投资前关闭,则甲方按协议中的约定,在进行骨滋味火锅店的清算后,从解散日起算,30日内赔偿乙方投资尚未收回的部分。
如乙方在年月日前的分红总额没能达到乙方的实际投资金额万元,则甲方以人民币现金给付的方式,在年月日前,一次性向乙方补偿所未达到的投资资金差额部分(差额部分=实际投资万元—实际累积分红)。此后双方的经营均本着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原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