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施工中所需的周转、低值易耗材料由承包方提供,并出具清单双方确认(详见附表3)。
9、合同价款的调整
9.1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的合同:(1)合同执行期内固定单价不变。
(2)工程量按发包人项目经理及项目预算员审核的工程量,据实调整。
(3)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变更洽商、经济签证调整方法:○1合同已有的项目,执行合同单价;○2合同中没有的项目,双方协商解决。
10工程款支付
10.1本工程无预付款,按承包方施工进度付款,每月验工计价工作完成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50%,待工程结算审计通过后向承包方支付47%工程余款。同时发包方财务部门按3%留取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向承包方结付,保修期限为壹年,保修金不计利息。
11工程结算
11.1整体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在10日内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结算审核,并按发包方有关规定办理分包工程结算手续。
11.2承包人和发包人对合同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1.3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的结算应真实有效: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发包人下达的施工任务书或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并取得有效的书面签证单或书面洽商变更。所有书面签证必须由项目部负责人
12、违约责任
12.1发包人不能按时提供附件1中约定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完全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机具、构配件;导致工期延长时,工期顺延。
12.2发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时,发包人顺延延误的承包人工作时间。12.3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按合同总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
(2)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无法完成的,发包人可以委派其他分包方完成,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延误的承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上述损失。
(3)非因发包人原因,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义务时,对于已完成的工作发包人有权不予结算和支付工程价款,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其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
12.4承包方违约后,如果发包方要求承包方继续履行合同时,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如不继续履行合同,发包人有权不予结算和支付工程价款。
12.5承包方严重违约或故意不履行合同或自动撤场,发包方有权中止合同,承包方应无条件在3日内退场,对于已完成的工作发包人有权不予结算和支付工程价款,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其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
12.6施工过程中如出现人员伤亡事故,发包方概不负责。
13、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
14、合同生效
14.1双方签字盖章后本合同生效。
14.2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合同专用章)承包人:(合同专用章)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