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申XX,董事长。
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在xx经济开发区xxxx号。
法定代表人:申XX,董事长。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以存放在xxx为有限公司厂区内仓库内的塑料编织袋抵债。具体详情如下:白色塑料编织袋(无内复膜)0.74元/只,18000只,金额13320元;白色塑料编织袋(有内复膜)0.78元/只,32100只,金额250XX元;绿色塑料编织袋(无内复膜)0.65元/只,136700只,金额88855元;以上合计总金额为127213元。现申请人同意以流拍价接受抵债。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xx年9月2日贵院以(20xx)东仓民初字第039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借款4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00000元为本金从20xx年3月18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收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6170元、编织袋评估费1000元、拍卖费1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执行中,法院已执行应收款193986元,余本金206014元、利息85804元、案件受理及保全费6170元、编织袋评估费1000元、拍卖费1000元,合计299988元未执行到。
为此,申请人恳请人民法院同意申请人依法以流拍价接受流拍标的物塑料编袋抵债。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