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房屋转让价款为万元,买受人有权以出卖人对买受人
的欠款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应付款抵消本合同约定的购房款。
2、付款日期:贷款到期日。
(详见第号《合同》)
第四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房屋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
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
(2);
(3);
(4);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
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10%/年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
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
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
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
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
议。
第五条房屋交付出卖人应于贷款到期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买受人,
该房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入住(进驻)条件方视为有效交付,
若出卖人未按约定交付该房屋则应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
此产生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六条出卖人承诺
1、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出卖人自开
发商处购买该房屋时约定的标准;
2、房屋交付之日起,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相关税费由出卖人承担;
3、出卖人承诺除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外,不以其他任何形式向买受人主张房屋价款;
4、该房屋权属转移后,出卖人承诺其不欠缴任何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网络费、有限电视信号费、取暖费等,如发生此种情况,由出卖人负责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