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该房屋权属变更过程中及变更后,出卖人承诺任何第三方不会对该房屋及该房屋设备、设施等提出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留臵权、交纳土地出让金权利等)要求;
不会发生要求买受人支付除房屋价款以外其他任何款项才能使买受人达到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设施、设备的目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出卖人在本合同中的任何虚假承诺,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因出卖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出卖人应赔偿给买受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前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买受人为维护自身权益所支付的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评估费、差旅费等。
当发生前述情形时,出卖人应无条件向买受人支付房屋价款%的违约金。
第八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有权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份。
附件一:《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二:关于同意执行共同财产的承诺函;
附件三:。
出卖人(签字):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订地点:沈阳市大东区年月日
附件二:
关于同意执行共同财产的承诺函
编号:致:鹏禄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身份证号:),现为出卖人之合法配偶。
为该《房屋买卖合同》和履行,特在此作出以下承诺:
本人对签署前述之《房屋买卖合同》事宜已充分知悉,本人同意该《房屋买卖合同》的签署及履行,并同意根据合同的约定处分该共同财产。
承诺人(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