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关人员不得出入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严禁在暂时贮存场所内进行与医疗废物管理、处置无关的活动。
(十五)将暂时贮存的医疗废物转移给集中处置单位时,应当执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交接制度。
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由集中处置单位提供,交接时双方签名确认,保存时间3年以上。
第五章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报告
(十六)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1.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事故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2.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3.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4.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5.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6.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7.处理工作结束后,单位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十七)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简要经过;
2.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类型、数量,意外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
3.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响;
4.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十八)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配合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采取临时控制措施,暂停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的作业。
第六章人员培训和安全防护
(十九)单位应当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
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
1.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
3.医疗废物各处置环节的工作方法、流程、质量指标、职业卫生防护、注意事项等;
4.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二十)从事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人员在接触或处置医疗废物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自身卫生防护工作:
1.应当穿戴工作衣、帽、靴、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进行近距离操作或可能有液体溅出时应当佩戴护目眼镜。
2.每次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按规定对污染防护用品和手进行消毒和清洗。
3.防护用品有破损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换。
4.卫生防护用品在操作中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及时对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
(二十一)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处置的有关人员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七章输液器材管理
(二十二)输液器材管理主要针对非医疗废物输液瓶(袋)的正确处理.我
院所产生的未经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应转交或出售给符合条件的企业回收后不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要求。
(二十三)使用过的输液器的金属部分,应作为损伤性废物收集、处置;软质部分应作为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置。
第八章责任追究
(二十四)在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玩忽职守导致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等事故发生,经查证属实,如尚未引起严重不良后果,处直接责任人100-300元罚款;如因此引起严重不良后果,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在从重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的同时,予以辞退.
(二十五)对于保洁工、暂存处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为贪图私利,暗地里将医疗废物倒卖获利,一旦发现,除没收违规所得以外,还将给予100-500元罚款,并且予以辞退.
(二十六)医疗废物收存各环节工作人员,违犯本规定,不分类存放、不认真交接和签单,分别处以5-5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