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鹏禄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顺城街XX号
法定代表人:
根据《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标的房屋
1、该房屋坐落于,主体建筑物
的性质为,属结构,位于单元层号,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详见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2、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止;
3、出卖人自愿将上述房屋转让给买受人,出卖人保证上述房屋无任何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并在房屋交付后无条件配合买受人
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否则,由出卖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出卖人保证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前述房屋,并向买受人提供合法
取得该房屋的凭证,该凭证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愿将上述房
屋转让给买受人,并保证经前述房屋所有共有人及相应机构的同意。
第三条房屋价款及付款日期
1、该房屋转让价款为万元,买受人有权以出卖人对买受人
的欠款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应付款抵消本合同约定的购房款。
2、付款日期:贷款到期日。
(详见第号《合同》)
第四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房屋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
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
(2);
(3);
(4);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
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10%/年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