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滋味火锅店董事会由甲方 ,乙方共 人组成。
三、甲乙双方合作骨滋味火锅店的经营管理约定
1.严格按照金鹏管理机构的经营管理模式来进行,由甲方实施统一的管理与经营的指导协助。
2.骨滋味火锅店的经营管理中所涵盖的各种规章制度均按照金鹏机构的现行规章制度来执行。
3.为了增加经费的收支使用透明,以及增进合作中的相互信任,金鹏机构将依靠标准化财务管理来实施骨滋味火锅店的财务及其他全面工作的管理。
4.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按约定把投资款转入甲方指定帐户(签订合同三日内完成 万元保证金支付,场地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再行付 万元,场地装修中期,按甲方要求打入余下的 万元),骨滋味火锅店的前期筹备、骨滋味火锅店装修、采购等有关开支预算均必须经双方审核签字认可。
5.财务人员的招聘将依托当地,在当地市场公开聘任,在满足公司财务岗位人员职责及要求的条件下予以聘用。
6.双方约定,全年总的经营预算需由聘任的经理报请骨滋味火锅店董事会审批。对于骨滋味火锅店单项或总体费用实际开支超出预算15%的,由经理报请骨滋味火锅店董事会审批后方可执行。
8、骨滋味火锅店的财务管理采取按季度、年向董事会汇报的制度,确保公开、透明、及时。
9、对于书面的月财务报表、现金日记帐、收支等合作骨滋味火锅店经营的原始凭证,乙方有核实和审计的权利。如乙方对甲方在合作骨滋味火锅店经营中的财务收支存在分歧、不信任,即可提请甲方进行骨滋味火锅店的财务审计。甲方有配合乙方进行财务审计的义务,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出具的提请财务审计函10个工作日内,应该书面回复乙方并就审计时间与乙方磋商,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回复或不配合乙方进行财务审计,视为甲方违约。
10、如在骨滋味火锅店审计中出现资金挪用、瞒报收支的重大财务问题,甲方必须就相关的问题拿出书面的整改措施与保证,并处数额1。5倍的罚金,且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审计费用。如在审计中证明甲方在经营中确实是按协议在守约经营,没有违规财务操作,则当次产生的审计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11、乙方应该聘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12、骨滋味火锅店定期召开经营管理季度汇报会。在需要时可提请举行重大决策磋商会。
四、甲方对于乙方投资风险的控制约定
甲方承诺,在合作开发的市场,作为合作的乙方,骨滋味火锅店成立初期的实际投入资金人民币 百万元,在 年 月 日前全部收回。在收回成本前,甲方承诺,红利分配按乙方 %,甲方 %的比例分配,乙方完全收回投资后,按双方持有股份分配红利,并不再变更。
双方约定,乙方对骨滋味火锅店投资的总额为 万元,在乙方收回投资前,乙方不再增加对骨滋味火锅店的投资。
在骨滋味火锅店经过筹办,开展经营后,如因甲方经营不善,导致骨滋味火锅店在乙方未收回全部投资前关闭,则甲方按协议中的约定,在进行骨滋味火锅店的清算后,从解散日起算,30日内赔偿乙方投资尚未收回的部分。
如乙方在 年 月 日前的分红总额没能达到乙方的实际投资金额 万元,则甲方以人民币现金给付的方式,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乙方补偿所未达到的投资资金差额部分(差额部分=实际投资 万元―实际累积分红)。此后双方的经营均本着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原则进行。
五、双方关于合作变更的约定
双方合作关系的变更应本着友好协商、平等自愿的方式进行。
1.在 年 月 日前,如果乙方未收回全部投资,双方股份不得转让。
2.乙方收回全部投资后,如一方提出退出合作关系,经另一方同意,在不影响骨滋味火锅店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可以将其享有的股份全部转让他人,他人必须按甲乙双方的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但甲乙双方在转让股份时,另一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最先知情权和优先购买权。
2.在协商变更合作关系期间,任何一方均不得干涉、破坏骨滋味火锅店原有的经营管理,不得做出任何有损对方和骨滋味火锅店利益的行为。
3、经协商,如果双方同意终止合作的,双方共同办理相应清算事宜。
六、违约责任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生效,如违反本协议的条款,违约方赔偿对方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七、其他条款
甲方确认:此协议的乙方为 (身份证号码: )。
协议签定时,甲乙双方必须给对方预留正确的联系地址电话和银行帐户,以利于正常开展工作和联系;如果有更改,必须经过双方签字并回执认可;否则,对方不予承担相关责任。
甲方的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银行帐户:
甲方开户行:
帐户名:
身份证号:
银行卡号:
乙方的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