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噪声“严控期”(6月1日至6月5日)。严格控制建筑施工、工业生产、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含装饰装修、商业门市、娱乐场所等)环境噪声排放,并采取隔声降噪措施,排放限值噪声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禁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喇叭进行广播宣传;严格限制广场集体活动时间、控制音响音量;暂停审批游行集会活动和建筑工地夜间施工作业。
(二)噪声“禁止期”(6月6日至6月8日)。实行24小时禁噪。禁止建筑施工、工业生产、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含装饰装修、商业门市等)产生影响考生学习和考试的环境噪声污染。机动车进入考点150米范围内禁止鸣笛;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二、严格查处违法行为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噪声环境污染的,公安、综合执法、文旅、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禁噪期间举报电话:环保投诉热线“xx”、公安投诉热线“110”、文化投诉热线“xx”,综合执法局投诉热线“xx”受理群众投诉。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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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