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和金额归还本金及应付款项,任何一期款项未及时足额偿付即视为违约,从逾期之日起,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逾期借款金额加收50%计收违约金。
2、对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利息和综合费用的部分,从逾期之日起,乙方有权对逾期借款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息、管理费、调查费、综合费用向甲方加收50%违约金。
3、甲方不能按时偿付借款本金及应付款项不可撤销地同意保证用本合同项下的自有房产抵押物的伍年使用权作为偿还乙方借款本金、利息及应付款项,并且无条件地保证乙方在此使用权期间的优先合法收益权。
4、本合同履行期内,借款人、抵押人在此自愿同意,如借款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乙方无需通过诉讼、仲裁等程序,并有权依法直接处置、变现或拍卖抵押物以实现债权。
(1)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
(2)甲方超过本合同规定还款日3天的;
(3)甲方违反所做的陈述、抵押担保及承诺;
(4)甲方或财产共有人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或逃避债务;
(5)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擅自将用于保证本合同款项的物业、财产出售、转让、赠予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的;
(6)借款人或抵押人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和劳动能力;
第十条其他条款
1、乙方可以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甲方确认乙方转让权利时无需对其通知。债权转让后,需要甲方向受让人履行义务的,乙方另行通知甲方。
2、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依据《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的范围,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3、乙方有权要求对本合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4、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和综合费用等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的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得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5、甲方同意并保证配合乙方就借款使用情况、财产收入情况、业务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愿意直接接受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7、甲方有逃避乙方监管、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和综合费用等行为时,乙方有权将该行为向其所在位及有关单位通报,并在媒本上公告。
第十一条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向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与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公章(公司)之日起即时生效,至借款本金、利息和应付款项还清时自动失效。
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贷款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
抵押借款借条的版本7
编号: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乙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甲方因本人经营或个人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并以自有车辆作为抵押物,经当事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并签定本合同内容。
第一项借款事项
第一条借款内容
借款总金额:人民币元,大写。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天。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