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专人递送的,视为于送交时送达。
2、以邮寄方式发出的,视为在投邮后的3天内送达。
3、以传真发出的,视为于发出日送达。
第十七条签署、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项下关联方,依据中国《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2年修订本)之第7.3.2和7.3.3条规定的情形解释。
2、本协议已有规定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作规定的,依据甲乙双方签署的其他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承诺、传真等)执行。本协议各方在签署本协议后另行签署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承诺、传真等)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签约各方协商解决,如经协商达成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协议自各方签署、并本协议约定之协议成立条件满足之日起成立;自各方签署、并本协议约定之协议生效条件满足之日起生效。
6、本协议项下之日包含行为日当日,本协议项下约定期间应自行为日当日开始计算。
7、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于本协议首页端首及末页末端所书地点、日期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8、本协议以中文书写,正本一式八份,甲乙方及丙方各执一份,余报批准备案使用。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