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收款凭证:甲方自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乙方开具有效收款凭证。
第五条股权交割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成为公司的股东,甲方不再是公司的股东。
第六条权利义务的承继
股权转让后,乙方按照其所取得的股权比例承继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董事变更
甲方出让本合同项下股权后,根据乙方的要求出具董事免职通知,或要求其委派的董事出具离职申请书,并承诺免职或离职董事始终不会为任何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且非经授权不再代表公司为任何行为。
第八条官方手续
甲乙双方应当通力协作,办理本合同项下所述股权转让所需办理报批、登记
等相关官方手续;甲乙双方应当及时签署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官方手续所需的法律文件。
第九条保证条款
1.甲方保证:
a)甲方保证其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具有签署并履行本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且已完成与签署本合同所必要的内部及外部认可手续;
b)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转让的股权始终未设置任何担保物权,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财产保全措施,不存在其他权利瑕疵;
c)甲方保证将及时提供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所需的相关文件及信息,且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2.乙方保证:
a)乙方保证其具有符合日本法所规定的主体资格,具有签署并履行本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且已完成与签署本合同所必要的内部及外部认可手续;
b)乙方保证其拥有支付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款的资信能力;
c)乙方保证将及时提供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所需的相关文件及信息,且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合同解除
1.甲乙双方可以因如下情形解除本合同:
a)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b)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另一方可解除本合同;
c)一方虚假陈述、隐瞒或遗漏重要事实的,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2.依据本条第1款第b)解除本合同不影响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包括赔偿经济损失在内的法律责任;
3.依据本条第1款第c)款解除本合同不影响提供虚假陈述方、隐瞒方和遗漏方向对方承担包括赔偿经济损失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当恪守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当于违约责任明确之起10日内向守约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保密义务
1.甲乙双方a)因签署或履行本合同所获知的对方以及其他当事人的技术、商业和管理方面的秘密信息,b)因作为公司的股东所获知的上海华加及其他当事人的技术、商业和管理方面的秘密信息,应当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未经权利人的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目的及任何方式泄露;
2.甲方保证其委派的参与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的人员以及在公司工作过的人员承担本条第一项所述的保密义务,保证不利用本条第一项所述的秘密信息从事对公司有害或竞争的行为;
3.本合同签署后,不论本合同是否产生效力,不论本合同效力保持与否,保密义务的内容均对甲乙双方产生约束力;因违反本保密义务产生的违约责任依据本合同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签署、履行、变更、解除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2.争议解决:
a)因本合同引起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b)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以仲裁方式解决;仲裁机关是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差旅费,由仲裁败诉方承担。仲裁过程中,除有争议并正在仲裁中的部分,本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时,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应当立即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尽可能快的形式以适当的语言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在通知后7日内将不可抗力的有效证明及本合同不能及时有效履行的书面理由提交给对方当事人以获得其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