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1 本保证人是具有完全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保证人资格,本保证人愿意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资产承担保证责任,履行本担保书规定的义务。
8.2.2 本保证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任何欺诈和胁迫的因素。
8.2.3 本保证人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均是真实合法的。
8.2.4 无论本保证人是否发生失业、搬迁、伤残、婚姻变动、工作变动、经营变动等任何改变,本担保书始终对本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对本保证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9条 违约事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9.1 出现借款合同所约定的违约事件之一的。
9.2 本保证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9.2.1 发生死亡、失踪、伤残、失业、搬迁、婚姻变动、工作变动等情况,且贵行依自主判断认为可能影响保证人担保能力的。
9.2.2 出具本不可撤销担保书时隐瞒了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能力的。
9.2.3 怠于管理和追索其到期债权,或以无偿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现有主要财产的。
9.2.4 本保证人发生违反本不可撤销担保书其他条款的行为,贵行依其自主判断认为足以危及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
第10条 违约处理
一旦发生第9条规定的任何一种违约事件时,贵行有权要求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借款人拖欠贵行的款项,本保证人保证在收到贵行口头或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如数予以偿还,无需贵行提出任何证明。本保证人在此授权贵行直接从本保证人在贵行开立的账户上扣款,直至付清本担保书项下借款人拖欠贵行的贷款本息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11条 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发生变化,或贵行与借款人就包括上述内容在内的贷款事项达成相关补充协议的,本保证人均予以确认,贵行无需另行知会本保证人。
第12条 贵行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可将本担保书及借款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他人,并有权采取贵行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等方式通知本保证人转让事宜;贵行转让债权的,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从权利跟随一同转让,贵行与债权受让人(新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的变更手续。但未征得贵行书面同意,本保证人不得将本担保书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13条 在本担保书有效期间,贵行对借款人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借款合同内贵行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贵行依本担保书和有关法律规定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能作为贵行对任何破坏本担保书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贵行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14条 贵行与本担保书有关的的任何信函一经按照本担保书所确定的保证人住所地址(以下简称“联系地址”)发出、任何邮政信函一经按照上述联系地址送交邮局即被视为已送达本保证人。本保证人变更上述联系地址时应当及时通知贵行,否则应自行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损失/责任。贵行以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的方式通知或催收本保证人的,自公告之日视为送达。
第15条 本保证人在此同意并授权:贵行有权向包括但不限于产权登记部门、经有权机关确认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贵行的业务合作机构等相关部门(机构)提供和查询本保证人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担保书项下的信息、保证人的基本信息和财产信息、以及其他有权机关要求或依法律规定需要提供的信息等。
第16条 本保证人同意贵行授权其所辖支行或网点作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的具体经办机构,与借款合同相关的贷款人的权利义务,由该支行或网点具体履行,贵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17条 本担保书一经出具,本保证人承诺不单方变更、修改或解除。
第18条 本担保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贵行与本保证人的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本担保书项下产生的争议与纠纷,本保证人同意采取借款合同所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解决。
第19条 本担保书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贵行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20条 生效条款
20.1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签署本担保书的方式为加盖公章并经有权签字人签字或加盖名章;保证人为自然人的,签署本担保书的方式为保证人签字。
20.2本担保书自保证人签署后生效,至借款合同项下所有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清偿完毕之日自动失效。
第21条 保证人确认贵行对本担保书中有关免除或限制贵行责任、贵行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增加保证人责任或限制保证人权利的条款,均已向保证人进行了提示和说明,保证人已明确全面理解相关条 款含义。
保证人:___________(公章/签字/名章)
签署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