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收款事宜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委托事项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的事项为:委托催收欠款。
1.甲方委托乙方采取合法手段及措施,妥善解决拖欠甲方万元的债务问题,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委托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限届满后甲方视情况是否延长委托期限。
如委托期限届满,乙方因执行委托事项所有的书面材料(如还款协议、分期付款协议等等)和证据材料要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给甲方。
如委托期限届满,甲方未与乙方再行签订委托收款延长期限协议,本协议到期后自行终止。
3.乙方无权直接收取欠款人偿还给甲方的欠款,乙方追收的欠款必须由在甲乙双方约定的委托期限内将还款直接汇入甲方指定的下列账号: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如乙方追收回的欠款为除现金或银行汇款以外的资产,应在收到该资产的第一时间通知甲方,由甲方决定资产的处置方式。
4.由甲方在收到款项时给欠款人开具收据。
5.乙方不得将该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第二条甲方保证
其委托乙方的收款事项不得违反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乙方保证
1.自本协议签订日起,在委托催要、收取欠款取得实质性进展时应及时向甲方通报。
2.对甲方委托的委托收款及在调查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3.乙方不得采取违法手段及措施催要借款,如采取违法手段及措施给自己以及他人造成损失或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受第三人控告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均与甲方无关。
4.乙方不得采取过激行为向欠款人催要欠款,由此造成的自身以及第三人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的,与甲方无关,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二章费用及支付
甲方按如下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
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经乙方催要,甲方应于收到欠款人将偿还的欠款汇入甲方指定收款账号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佣金按甲方指定的收款账号收到的欠款人还款金额的%支付。
如甲方收到的欠款人偿还的除现金或银行汇款以外的资产,甲方应在收到欠款人偿还的该项资产之日起50日内按甲方与欠款人双方约定认可的该资产所抵偿的欠款金额的%支付给乙方佣金。
如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乙方未催收到任何款项,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三章合同生效及解除
第一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如出现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1.乙方采取违法手段及措施解决拖欠甲方万元的债务问题,损害了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违反其在第一章中第三条的保证与承诺,使本协议无法或难以继续履行;
第四章违约条款
第一条如任一方(“违约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守约方除就其所有损失而获得违约方赔偿外,亦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第一章第二条中的保证与承诺,无权要求乙方退还佣金,并应承担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第一章第三条中的保证与承诺,乙方应向甲方退还佣金;并应承担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四条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一章第一条的规定未将催收的欠款汇入甲方指定账号而擅自收取的,除将催收的欠款全数归还给甲方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已催收款项30%的违约金,并且从乙方擅自收取欠款人偿还甲方的欠款之日起直至乙方将其从欠款人处擅自收取的还款归还给甲方之日止,每日另向甲方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
第五条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一章第一条的规定,将催收的除现金及银行汇款以外的资产擅自处置、不通知甲方的,乙方除将处置收入归还甲方外,还需要支付处置收入30%的违约金给甲方,并且从该资产由乙方擅自处置之日起直至乙方将处置收入归还甲方之日止,每日另向甲方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
第五章争议解决
如果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其它
第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