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如果借条上的借款金额出现大小写不一致的,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一般以大写金额认定,除非有证据证明所借钱款是小写金额数额。
六、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借贷利率划定了“两线三区”,“两线三区”的第一根线就是年利率未超24%的(月利率未超过2%的),属于司法保护区;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以上的(月利率超过3%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属于无效区。
年利率24%-36%(月利率2%-3%)之间是自然债务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已经支付的,法院也不干涉。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非自然人之间借贷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将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两年内向不特定的人放贷10次以上,并且以超过36%的年利率放贷),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七、借款期限与诉讼时效起算
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因此,出借人、债权人请求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其起算具体情况如下:
1.借条
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出借人要求对方履行还款义务之日起算,如果有履行准备期,则从准备期满之日起算。
2.欠条
注明了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取决于出具欠条时其基础法律关系的债务履行期是否届满。
出具欠条时其基础法律关系的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的,债权人在收到欠条时就视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即享有向债务人主张还款的权利,因此自欠条出具之日起就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出具欠条时其基础法律关系的债务履行期尚未届满的,应当自付款义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基础法律关系中付款义务的履行期限不确定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对方履行还款义务之日起算,如果有履行准备期,则从准备期满之日起算。
八、逾期利息
同⑥。
但是,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自借款逾期之日由借款人归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九、实现债权的费用
这句话看起来比上面的主要条款还长,但非常有必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13号判决,【借款人】李某、杨某在给【出借人】吴某光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如李某、杨某【借款人】违约,吴某光【出借人】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李某、杨某【借款人】承担。
最高法院认为,该约定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应诚信履行。
吴某光为实现债权提起本案诉讼而与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吴某光【出借人】需支付律师费20万元,该20万元为吴某光【出借人】根据约定所必须负担的成本,且已部分履行。
故一审判决李某、杨某【借款人】承担20万元律师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李某【借款人】上诉主张律师费不构成诉讼的必然成本,不应由其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有了这一句话,打起官司,实现债权——省钱!
十、送达
这句话看起来也比上面的主要条款还长,但也非常有必要。
在民事诉讼特别是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缺席率非常高,普遍面临“送达难”的问题。
法院在向被告(通常是借款人、保证人等)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往往出现邮寄送达因“原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明”“原写地址不详”等被退回。
如果无法送达给被告的话,法院经常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
公告送达将把诉讼周期拉长,更重要的是,在这个期间,被告很可能已经转移财产!
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