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不利用借款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3) 在本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清偿前,如果借款人有任何一种改变经营方式的行为(包括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联营、与外商合资或其他形式),借款人应在改变经营方式前最迟提前三十天通知贷款人,并保证还清贷款本息。
(4) 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时,借款人保证立即归还贷款本息。
(5) 当借款安全受到客观威胁时(包括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财务状况恶化等),借款人应在事件发生后_天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还清贷款本息。
(6) 按时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有开户行、账号、存款余额等),并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查和检查与借款有关的生产、经营、财产等情况。
第十五条 贷款人承诺:
(1) 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2) 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
第十六条 借款人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日前_日内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并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七条 借款人如要将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在受让人和贷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借款人、贷款人任意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应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借、贷双方协议变更本合同内容,应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国家规定,在违约使用期间每日按万分之_利息计收。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归还借款本息时,贷款人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按万分之_______利息计收。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不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2项、第3项、第___项、第十七条时,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全部借款。如果不能收回,视为贷款逾期,贷款人有权按国家规定计收逾期代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十四条第5项、第6项时,应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__。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应根据违约金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万分之____违约金。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六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向贷款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经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后生效。如果有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生效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在其项下的贷款本息和可能发生的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清偿时,自动失效。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以及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工商登记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_____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三十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未涉及的事宜,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_份,借款人和贷款人各持一份。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
(1) 贷款证复印件
(2) 借款人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借款人授权代理人委托书
(4) 担保合同_年_字第_号
(5) 借据_、_、___。
规范借条的写法范本7
在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我向出借人__________借了一笔人民币贷款,金额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元。在借款期内,我需要向出借人支付相应的利息,金额为______元。
借款人是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出借人是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