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担保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私人借款借条范本8
借款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贷款人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保证人:
身份证件号码:
本合同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遵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借贷条款
第一条贷款金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个人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第二条贷款用途。贷款将用于。
第三条贷款利率。按双方约定,确定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利息从贷款放款之日起开始计算,并按月结息,每月还款金额为元。
第四条贷款期限为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将贷款以转账形式划入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开户行:;账号:)。
第六条贷款人与借款人商定,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利息,还款日为每月日。贷款到期前5日内,借款人需偿还本金陆万元。
第七条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第八条借款人如果需要提前还款,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确认后方可执行。同时,贷款人有权按提前还款金额的千分之几计收取损失补偿金。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发生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事项,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出《提前还款函》,要求借款人在《提前还款函》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
1.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导致贷款人认为借款人可能无法履行还款义务;
2. 借款人本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且无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
3. 借款人的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4. 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贷款人拥有确切证据证明借款人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本息的情况。
第十条贷款人和借款人任何一方如需变更合同借贷条款,应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
第十一条订立、执行本合同所需的相关费用由以下方式承担:
保证条款
保证人同意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承诺按贷款人要求履行还款义务。
保证责任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罚息、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贷款人在根据本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部分或全部债务时,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诺督促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并协助贷款人追收借款人的债务。
如果本合同中的“借贷条款”因某种原因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按约定承担责任。
其他条款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
1. 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 向下述第二项所列的人民法院起诉:
- 被告所在地;
- 合同履行地。
本合同自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签字或盖章之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