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借款人有权决策和批准机构的决定或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出借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出借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的借款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和财务资金状况、负债和对外担保等信息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借款人应给予配合并按时如实提供出借人要求的有关资料和报告相关信息。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出借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对借款人存在逃避出借人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务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时,出借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并有权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催收,出借人作出的通报和公告行为视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借款人在出现和可能出现影响其还款能力的行为或事件时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如有)发生不利于出借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出借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出借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提前还款: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提前向出借人提出申请,经出借人同意后,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双方权利与义务。未经出借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提前还款。
担保方式: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能得到清偿,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具体担保事宜以相应的担保合同为准。
违约责任: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与保证的均构成违约,出借人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交付的借款,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本金%的违约金。
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借款人自逾期之日按照逾期清偿本息的%/日计收逾期违约金,直至清偿完毕之日。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的,应当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争议解决方式: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出借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通知与送达:
双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联系人信息
出借人:
借款人: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关于送达的特别约定:
本合同第二十六条中双方预留的联系地址是双方送达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法院可直接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向双方预留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
任何一方的送达地址变更的,应在变更当日书面通知对方。
因一方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对方和法院或仲裁机构(若争议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解决)、拒收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双方一致同意采用传真、电子邮箱、移动通讯等能够确认对方接收的方式送达,产生上述地址送达的同样法律效果。采用传真、电子邮箱、移动通讯等方式送达的,发送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本条约定的送达条款属于本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有效送达地址的确认和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影响本条的效力,双方均须依合同约定承担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
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合同双方签名或盖章后成立,从出借人支付借款之日起生效。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