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被告应承担本案所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20年5月14日,被告与原告共同向原告借款120000元整。双方约定,被告应在2020年6月14日下午银行下班前一个小时之前将借款还清给原告,若超过银行下班时间,需支付额外的100元交通费。该借款为有息借款,利息按照3%的标准,从被告收到款项之日起每月计算。
双方还约定,若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借款,视为违约,每逾期一日需赔偿原告200元。同时,被告将其名下合法资产交给原告作为债务清偿,并无条件配合办理拍卖、变更、银行抵押等相关手续。此外,为实现债权,原告委托律师的费用以及法院诉讼费、执行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于2020年10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归还原告6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加上利息18470元,违约金61200元,委托律师费3000元,总计142670元。根据双方的借款协议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此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保护原告的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