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
2、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借款利息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甲方违约情况:
1、甲方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
2、未经乙方同意改变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3、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乙方可采取的措施:
1、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最高不超过(罚息)的罚金。
2、采取必要法律手段直至依法索偿未付借款本息及费用。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甲方):(盖章) 贷款人(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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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方:(甲方)
借款方:(乙方)
保证人:(乙方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
为了扩大生产经营,借款方向出借方借款。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经过三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保持信守。
第一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第二条 借款金额:300万元人民币整。
第三条 借款利息:采用固定利息形式,不受国家利率变化影响,月利息为10%。
第四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为三个月,从2012年月日起至2012年月日止。出借方将于2012年月日之前,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一次性交付借款方财务部门。
2、还款时间和金额:
借款方应在2012年月日前还款,本金和利息一并以现金或银行支票形式清偿。
3、如果借款方在约定时间内未清偿当期款项,将按日计算利息,如果还款日期超过30天,应支付当期还款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第五条 还款资金来源:公司账面金额。
第六条 借贷及保证人三方的权利义务:
(一)借款方的义务:
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能挪作他用,也不能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如果借款方发生足以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应在事项发生后三日内通知出借方,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2、借款方应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
(二)出借方的义务:
出借方应按期足额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
(三)保证人的义务:
1、监督借款方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监督借款方按时还款付息。
2、如果借款方不能按时还款付息,保证人愿意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