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方愿一次性赔偿乙方医药费、营养费、交通费、美容费、精神损失费等人身损害赔偿费共计人民币肆万陆仟伍佰元整(46500元整)。(其中包括乙方前期所花费的医药费、营养费、交通费等人民币捌仟伍佰元整,乙方后期所需的医疗费、营养费、美容费、精神损失费等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
三、上述付款方式及办法:双方签字生效后付现金。
四、上述费用甲方支付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与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五、乙方以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关。
六、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不得反悔并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向甲方提出其它任何赔偿费用的`要求。
七、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事故的结果也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公平合理。
九、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协议所涉及的后果,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十、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派出所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按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