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土地转让金总额的30%,即94.8万元(大写:人民币玖拾肆万捌仟元整)。
2、在拆迁完毕,甲方向乙方提供向政府有关部门转让土地的申办文件后的5日内,乙方支付土地转让金总额的40%,即126.4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贰拾陆万肆仟元整)。
3、在甲方向乙方提交法定部门出具的具有乙方企业名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他手续办妥的证明文件正本之后的10日内,乙方支付土地转让金总额的30%,即94.8万元(大写:人民币玖拾肆万捌千元整)。
四、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乙方用地范围内农房、企业的拆迁、劳动力的安置、征地税费的交纳,并承担农民的各种补偿及农民拆迁所涉及的费用。
2、甲方负责在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已经过平整并可直接进行建设施工的空地交付给乙方使用。
3、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办理此宗地有关规划手续的资料,并协助乙方办理有关规划手续。
4、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办理此宗地有关国土手续的资料,并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国土手续。
5、甲方协助乙方企业办理享受金牛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帮助乙方争取各种政府优惠待遇,如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本合同项下宗地所在地土地使用方面的优惠政策等。
6、甲方负责乙方建设中的周边关系,保证乙方在建设中有个安全、宽松的环境。
7、合同签订后30日内,甲方必须保证将合乎乙方进场建设要求的临时用水、用电及进场道路引至厂区,以保障乙方正常的生产建设;企业建成后保证乙方正式用水、用电及相关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同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供水、供电、通讯等市政设施的报装手续。
8、甲方必须书面告知乙方取得计委立项、建设规划部门用地许可证及国有土地许可证及基建工程批文所需要的各项文件、提交时间以及对文件的要求。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甲方必须确保乙方成功取得计委立项、建设规划部门用地许可证及国有土地许可证,并保证乙方在没有取得上述批文或证件之前,可以在本合同项下之宗地上进行生产建设,并不被相关部门查处,如乙方因此被查处,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9、甲方不得向乙方征收其他任何摊派费用,不得将已出让给乙方土地使用权再次出租、转让或抵押或按揭给其他任何第三方。
10、甲方交付土地时至少保证五通一平(道路通、供水通、供电通、通讯通、网络通、地平)。
五、乙方责任
1、乙方在此宗地上新建企业,国税、地税必须在金牛区解交,投产后每亩每年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人民币。
2、企业建成投产后,投资密度,税收未达到上款要求,不得享受金牛区相关财政扶持政策。
3、在转让土地范围内的建设及配套设施必须按照成都市规划局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建设,用地建筑面积率应大于0.9。
4、乙方负责缴纳土地出让金。
5、在完成办理选址意见书,甲方将土地交付乙方进场验收使用后,乙方必须在六个月内完成各项报建手续并开工建设。开始建设后半年内必须完成建设总投资的50%,一年内完成总投资的90%以上,但如遇特殊情况(不可抗力、相关证件未办齐全等原因)建设期限不受前述制约,可根据实际情况顺延。
6、合同到期后,该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全部归乙方所有,乙方可以拆除或拍卖,甲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和/或租赁权。
六、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未按期限移交土地或土地不能符合正常施工要求,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每超过一天向乙方支付土地转让金总额的3‰的违约金以及乙方的损失费。超过30天未移交土地,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甲方如遇国家政策性因素和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的影响,不能按时移交土地,甲、乙双方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
2、乙方未按期支付土地转让金,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每超过一天向甲方支付土地转让金总额的3‰的违约金以及甲方的损失费。
3、若乙方未按期支付土地转让金,甲方有权收回土地并做其他安排,协议自动失效。
4、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本地块的用地性质。如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变本地块工业用地性质,甲方有权收回本地块,解除合同。
5、乙方不按照第五条中的责任进行实施时,甲方根据情况有权收回土地,解除合同。甲方不按照第四条中的责任进行实施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赔偿,赔偿金额以甲方实际损失及违约金为准。
6、在乙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的七年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地块。若经甲方同意转让本协议项下地块,甲方在上述期间内有权优先以原价回购本协议项下地块,若甲方放弃优先回购权,则乙方可转让给本协议以外的第三方。
7、如果甲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或由于甲方的责任,导致乙方的土地权受到侵害或不能正常开工建设及实际使用宗地,则乙方有权立即通知甲方解除合同,或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已投入的财产损失、承担乙方搬迁和新建厂房所需的相关费用以及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其他一切损失,并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土地转让金及其他费用。
8、合同期内如发生不可抗力的事情或国家政策法规调整变化,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双方均不视为违约。如遇国家规划征地,双方必须服从,但所有土地补偿费及乙方所投资的地上物补偿费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若有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条款,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协议附件。
八、协议签订后,乙方负责将本协议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乙方指定的在金牛区注册登记和解缴税收的公司(但本补充协议第五条第1款税收考核主体变更为:该新注册公司及永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经销部的共同体),并以该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重新签订合同。
九、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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