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遗嘱为最终遗嘱,如我身后发现有其他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一律视为无效。
本遗嘱一式___份,原手写件由持有,复印件签字盖手指印视为同等效力,四份由我本人收执,一份交委托执行人收执,一份由公证处保存。
立遗嘱人:(签字按手印)身份证号:
执行人:(签字按手印)身份证号:电话:
见证人:(签字按手印)身份证号:电话:
见证人:(签字按手印)身份证号:电话:
见证人:(签字按手印)身份证号:电话:
见证人:(签字按手印)身份证号:电话:
立遗嘱日期:__年__月__日
附:遗嘱执行人权利:
除遗嘱中另有特别规定外,遗嘱执行人可执行下列事务:
(一)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二)清理遗产;(三)管理遗产;(四)诉讼代理;(五)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六)按照遗嘱内容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七)排除各种执行遗嘱的妨碍;(八)请求继承人赔偿因执行遗嘱受到的意外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