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____年____月____日,被申请人因______向申请人______借贷(或欠款)______。被申请人提供了一张借条(或欠条),约定了借款金额______,借款期限______,利率______。目前,被申请人尚未偿还剩余金额______。
由于纠纷的发生,申请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各方当事人自愿将此民间借贷/债务纠纷申请提交给______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在人民调解员______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1. 被申请人应偿还给申请人借款(欠款)本金______,利息______,总计______元。还款期限为______,还款方式为______。
2. 被申请人承担担保责任,应偿还给申请人借款(欠款)本金______,利息______,总计______元。还款期限为______,还款方式为______。
本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双方自愿在协议签订后30日内向__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一经确认,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拒绝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对方可向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协议一式_____份,双方当事人和调解组织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申请人(签名):______ 被申请人(签名):______
日期:______ 日期:______
调解员(签名):______ 记录人(签名):______
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
日期:______
调解协议书4
死亡赔偿协议
受害者:
- 彭跃进,男性,19__年5月7日出生,20__年5月11日因交通事故去世。
- 戴秋风,女性,19__年4月25日出生,20__年5月11日因交通事故去世。
法定代理人:
- 彭娟,女性,19__年8月25日出生,是两位受害者的女儿。
- 彭敏,男性,19__年3月21日出生,是两位受害者的儿子。
肇事人:
- 郭先刚,男性,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在__县__镇_村。
法定代理人:
- 李淑先,女性,1953年7月16日出生,是肇事人的母亲。
肇事人郭先刚在20__年__月__日晚上九点左右与彭跃进、戴秋风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导致彭跃进、戴秋风两人死亡。目前,肇事人郭先刚被拘留,双方的法定代表在镇政府的多次调解下就人身死亡赔偿事宜进行了充分协商,双方达成以下赔偿协议:
1. 肇事人郭先刚将赔偿彭跃进、戴秋风死亡的所有损失,总计260,000元(其中包括车辆交强险赔偿的110,000元,郭先刚已支付现金150,000元)。郭先刚已经在彭家的丧事上支付了30,000元人民币,剩下的120,000元已在签署本协议时支付清楚。
2. 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字后,受害者的子女表示谅解肇事人郭先刚,并希望司法机关在对郭先刚作出刑事判决时能最大限度地减轻处罚。彭娟和彭敏将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谅解书。
3. 考虑到受害方家庭的特殊情况,需要协助解决剩下的60,000元(即不再从交强险中扣除县已垫付的60,000元现金)。
4. 协议签字后,受害者的子女彭娟和彭敏将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5. 该协议一经签字生效,双方放弃一切再议的权利。
受害方:肇事方:
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20__年__月__日
调解协议书5
甲方: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
乙方: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
丙方:
丁方:
甲、乙、丙、丁四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综合考虑各方实际情况,就发生在某年某月某日的甲方在某工地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经各方协商,现达成和解协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