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每月按时以货币的形式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公布工资表,接受你单位的监督。
4. 告知农民工他们享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当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向哪个部门投诉和联系电话。
5. 在以下情况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动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 本项目的施工企业未按时结算农民工工资,经农民工举报或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经查证属实;
- 将劳务作业分包给非法个体承包人,非法个体承包人未能支付农民工工资;
- 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劳务承包人逃避责任,导致无法确定农民工工资纠纷;
- 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给个体承包人(“包工头”),但未支付农民工工资;
- 每月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本项目的施工企业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农民工工资纠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根据红河州行业人均人工成本中劳动报酬的标准,责成企业支付,若企业拒绝支付,可以从保障金中支付。
6. 我们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开远市劳动保障监察的大队推行的“一组三表”制度,即建立企业内部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认真履行清欠领导小组的职责,并督促项目部建立《农民工花名册》、《农民工考勤表》、《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7. 如果我们的工程项目发生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我们愿意接受劳动保障或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定给予的处罚或处理,并同意公开有关事实和进行不良行为评价。
承诺人:__X
时间:__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