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阳光广场中心区域。
三、燃放安全
请广大市民在合法的零售点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个人燃放类产品,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同时,自觉遵守安全燃放规定。禁止燃放孔明灯和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燃放的危险品种,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如拉炮、摔炮、砸炮、春天雷等。严禁在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变电设施安全防护区内、易燃易爆生产或储存单位,以及山林和建筑物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向人、动物、建筑物、构筑物、空中架设物、车辆、船舶等投掷发射烟花爆竹。同时,严禁在屋顶、阳台上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另外,损坏市政工程、电信通讯等公共设施也是严格禁止的。此外,绿化带也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xx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