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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公司担保书格式范文9篇
大小:475.74KB 11页 发布时间: 2024-03-04 13:30:54 12.77k 11.17k

尊敬的中国工商银行:

我写信是为了向您表达我愿意担保的意愿。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借款人无法按照与您签订的合同规定履行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和相关费用的义务时,我愿意承担借款人的连带责任。

我在此声明和保证以下事项:

一、我是担保人,身份证号码为:,住址为:。在发生或有可能发生化等事件或事项时,我保证及时通知您。

二、本次担保的最高金额为贷款合同中规定的贷款金额,即人民币(大写):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罚息和相关费用。

三、收到您出具的要求担保人履行责任的付款通知书后,无论您是否向借款人追索,我保证按照付款通知书规定的付款日期和金额,主动一次性地向您付清全部应付款项。您出具的付款通知书是终结性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都有约束力。

四、如果我未按照您通知规定的期限和金额付款,我在此授权您从我在您行开立的个人账户中扣收,并可加收逾期利息。

五、本担保是一项持续性的担保。只要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的相关条款承担了现在的、将来的或可能发生的债务和责任,我就始终承担本担保下的所有连带责任。您给予借款人的任何宽限只要不增加我的担保金额,我在本担保书项下的责任不会解除或减少。

六、只要不增加我的担保金额,我不会因为借款人与您同意对贷款合同条款进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或因借款人与其他方签订的任何合同而受到影响或失效。

七、如果借款人将财产或权益抵押给我,在本担保项下的贷款金额未全部偿还之前,我不会行使有关抵押书项下的权利,也不会取代您在借款人债权人地位上的权益。

八、如果借款人破产、与其他公司合并或更改名称等类似情况发生,不会解除我在本贷款担保书下的责任。

九、我的继承人将受到本担保书的约束,并继续承担本担保项下的责任。未经您事先书面同意,我不会转让我的担保义务。

十、如果您将本担保项下的贷款合同债权转让给他人,并不影响债权人向我要求履行担保责任。

十一、本担保书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我与任何其他方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契约均不影响本担保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担保人签字:

担保人地址

公司为公司担保书格式范文7

债权人:_____(以下简称“甲方”或“债权人”)

保证人:_____(以下简称“乙方”或“保证人”)

甲方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债务人”))于_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经认真阅读并对主合同充分理解,为确保主合同的履行,保障甲方权利的实现,乙方愿意作为债务人的保证人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

第一条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利率为________________;借款期限自_____年___月___日始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二、保证方式

第二条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时清偿本合同担保范围内债务时,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追偿,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清偿借款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三、保证担保的范围

第三条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公告费、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四、保证期间

第四条乙方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即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乙方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日起两年。

第五条主合同中约定主合同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甲方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五、乙方的承诺与保证

第六条乙方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乙方有权决策和批准机构的决定或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第八条乙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第九条乙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第十条乙方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无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

第十一条乙方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

1.发生对乙方担保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股权转让、增资、减资等。;

3.通过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全部或部分重要资产;

4.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做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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