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公司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拓展业务,推进创新,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率,为各方创造经济效益,为国家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从事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第四章 出资各方
第八条 出资方为:
(一) ________
(二) ________;
(三)________
第五章 注册资本、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出资人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
出资人出资额所占比例
__________×万×%
__________×万×%
__________×万×%
第十一条协议签订后各方办理出资手续。
第六章 股权的转让
第十二条投资担保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发起人所持股份自投资担保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所持股份两年内不得转让。投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股份,在任期内不得转让。
第七章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各方的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行使表决权;
(二)依据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股权;
(三)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四)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五)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六)公司依法终止后,有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七)参与制定公司章程;
(八)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各方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缴纳各自所认定缴的出资额;若未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应向已足额缴纳的出资的出资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五)有义务参加出席股东会;
(六)有义务为公司的各种经营提供必要的方便;
(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章 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五条 本协议的各方为公司的股东。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