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
女方父亲:
年月日
女方母亲:
年月日
男方:
年月日
男方父亲:
年月日
男方母亲:
年月日
男女婚前协议书范本2
女方:
根据双方的意愿,我们计划于年月日正式登记结婚,实际上结婚的日期以结婚证书的记载为准。为了明确婚姻相关事宜,我们在这里订立以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婚前财产
1.1 婚前财产指在结婚之前,双方各自拥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股票、债权、现金、存款、首饰、车辆、服装、家具、家用电器等。
1.2 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存续或终止而改变其性质。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3 我们约定在年月日之前,在公证处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因此,婚前财产的具体内容以公证书记载为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果某项财产未在公证书中记载,除非有确切的相反证据,我们将推定该财产属于婚后财产。公证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担,如果一方毁约,应承担全部公证费用。
第二条婚后财产
2.1 婚后财产指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实际或应当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所得、个人投资收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2.2 我们约定婚后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各自的个人财产。
2.3 对于婚后财产所有权的确定,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我们将以登记为准。对于没有登记的财产,我们将以占有为准。如果任何一方通过盗窃、涂改、抢夺、抢劫、诈骗等方式将对方的财产据为己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 我们应尽可能通过公证、公告、告知或在签署合同时在条款中注明等方式,让公众了解我们已经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因为一方债权人不知道这一事实而主张对另一方的财产享有权利,该方应对另一方进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精神损失等。
第三条财产分割
3.1 如果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离婚、一方或双方死亡)的情况发生,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不进行分割,但应各自归还。
3.2 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如果出现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夫妻共同名义接受馈赠、合资购买住房、共同生活基金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立即进行分割。如果到婚姻解除时还没有分割,应按照法律和本协议的原则进行分割。
3.3 分割共有财产的原则是通过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达成协议,按份共有的财产按份分割,共同共有的财产平均分割。对于可以分割的实物,进行实物分割;对于不能分割的实物或分割可能导致财产价值损失的,可以以折价或变价后的货币进行分割。
第四条共同生活
4.1 我们选择的共同生活地点是(地址)。这个住所的使用权是通过购买(租赁)获得的,产权所有人是(姓名)。如果需要改变住所地点,双方需友好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4.2 为了维持日常生活的开支,双方每个月应支付(金额)人民币进入共同生活基金。支付日期是双方各自的发薪日(如果发薪日不确定或不是每月一次,则为每月1日)。该基金由男方(或女方)管理,用于支付住所的房租、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费、宽带上网费、电话费、用餐费以及双方同意使用共同生活基金支付的费用。每个月,管理方制作开支明细表,每年,双方共同核算一次。如果有赤字,双方按照各自50%的比例补足;如果有盈余,双方平分,并根据盈亏情况协商下一年每月支付的金额。但是,该金额应逐年增加,并且不得低于上一年实际支出的十二分之一。
4.3 每月的明细表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过双方会签的明细表视为双方对于生活费支付和支取无异议。如果有一方无合理原因拒绝会签明细表,将视为已经会签。
4.4 在婚姻存续期间和离婚后,双方都不会出现无住房或生活困难的情况。因此,双方免除对方的扶养义务,并保证按时按数支付约定的共同生活费。为了确保实现本条款的目标,双方的父母将作为担保人。如果任何一方出现无住房或生活困难,或无力支付共同生活费的情况,该方的父母将承担排除这种情况的责任,采取提供住房、提供经济补助、代为支付共同生活费等措施。双方的父母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证明双方的父母身份,并在本协议上签字同意这一担保条款。在核对身份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和原件无误后,双方签字确认,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五条子女
5.1 我们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不生育子女,也不领养子女。为此,双方应采取必要的避孕措施。这些避孕措施应由双方友好合作共同完成,并由男方承担最终的责任。如果女方意外怀孕,男方应支付女方的流产费用、营养费、误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每次合计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但是,如果有事实证明该胎儿与男方无血缘关系,则不适用此规定,并可以根据第6.2条追究女方的责任。
5.2 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双方可以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生育或领养子女。这份书面协议应至少对生育或领养手续费用问题、抚养子女的费用问题、子女监护责任问题、离婚时子女抚养权问题、子女姓名确定权问题等进行约定。
第六条忠实义务
6.1 双方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不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男性、女性)发生边缘性行为或实质性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接吻、拥抱、爱抚、共浴、共眠、性交、_、_等。否则,应赔偿对方的精神损失费,每次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但是,如果获得对方事先或事后同意、受到_、强制猥亵或者根据国际惯例或公序良俗可以接受的情况,不需要赔偿对方的精神损失。
6.2 如果任何一方发现可能危及婚姻存续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3.1条列举的事件,以及与第三方相爱、对第三方产生强烈的情感、改变性取向、可能改变性别等情况,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因为通知的延迟而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其他
7.1 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确定,并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