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因一方过错导致男女双方离婚时,过错方不得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拿回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
第二十九条:过错方承诺,在离婚时另外给另一方一次性补偿[金额]元人民币。
离婚时子女归属
第三十一条:离婚时,对于子女的归属,应优先征求子女的意见。若子女决定跟随一方时,被跟随方不得拒绝,另一方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条:若子女年龄小于十周岁,过错方应优先听从另一方对子女的安排,不得提出异议。无过错方在作出安排时,应适当考虑子女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若子女决定跟随无过错方,过错方应每月支付抚养费为月收入的[%],但每月不得低于[金额]人民币,直至子女满十八周岁。
第三十四条:若子女决定跟随过错方,无过错方也同意,无过错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为月收入的[%],但每月不得低于[金额]人民币,直至子女满十八周岁。
第三十五条:子女在男女双方离婚后,患上重大疾病或因上学等原因需要大额费用时,由男女双方平均负担。若一方没有经济能力,另一方应及时支付,但事后另一方应偿还,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三十六条:无论女子跟随哪一方,另一方都有探视的权利,但不得影响孩子的学习和被跟随方的正常生活。
其他约定
第三十七条:本协议中未约定的事项,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视为双方享有平等权利和义务,但一方能证明另一方有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姓名] 日期:年 月 日
女方:[姓名] 日期:年 月 日
婚前协议书最简单的正规范本6
甲方(男方):__________
乙方(女方):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相识后,自愿结成夫妻。在任何一方故世、再次离婚或其他情况下导致双方的婚姻关系终止前,双方希望就其因婚姻而对另一方的财产享有的权利或义务做出预先陈述:双方已经充分知晓且明了本协议内容,签署本协议未受任何胁迫和压力。本协议基于公平、自愿的原则,按照男方的以下要求订立本协议;本协议的订立在于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
经双方充分考虑并协商,订立协议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关于婚前财产的约定
1、男方所住房产女方可以入住,但没有买卖权和继承权。双方各自婚前所有财产,婚后所有权不变,仍为各自财产。婚前个人债务由各自偿还。
2、当甲、乙双方再婚时,双方子女均已成年,因此双方同各自子女的赡养关系不变。有病时费用和护理由各方儿女承担一切。(医疗费用和护理费)。
3、双方各自婚前财产由各子女继承,双方故世后,各自子女对各自父母后事的处理权利不变,由各子女为自己老人送终。
二、关于婚后财产的约定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及前述第一条一款约定之外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用于婚后共同生活。
双方承诺,再婚关系建立后,非经对方同意或为对方利益,不得自行设置债务,否则,应视为一方自己的债务,另一方无义务连带偿还。
三、日常开支
双方婚姻关系建立后,应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用于日常开支;日常大件消费品开支(单件或单次开支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应经双方一致同意后处置。
四、关于女方住房的特别约定
双方婚姻关系建立后,共同居住用房由男方提供,如果男方先于女方故世,由男方子女对该房屋全部继承;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关于各自财产的部分约定,可以视为对自己遗产的'处置,在双方没有新的遗嘱处分其财产前,本协议关于各自财产的部分约定内容可以视为遗嘱。
五、其他约定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吉林省洮南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男方):__________甲方儿女:__________
乙方(女方):__________乙方儿女: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婚前协议书最简单的正规范本7
男方:[姓名],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女方:[姓名],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