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因相识恋爱至今,感情真挚,现准备登记结婚。为了妥善处理双方的财产问题,避免影响婚后的感情或将来可能出现的争议,特约定如下:
婚前债权债务约定
第一条:男方婚前有债权元,债务元;女方有债权元,债务元。双方确认以上债权债务属于个人的债权债务,结婚后,上述权利和义务各自享有和承担。
第二条:婚后,如果一方出现经济困难,另一方可以自愿代替偿还债务。
婚前财产约定
第三条:婚前,男方有以下财产,属于男方个人所有:
1、房产处:房产证号
2、汽车辆:车辆行使证号
3、股权:
4、其他:
第四条:婚前,女方有以下财产,属于女方个人所有:
1、房产处:房产证号
2、汽车辆:车辆行使证号
3、股权:
4、其他:
第五条:双方确认,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因双方结婚变为共同财产。
第六条:对于在男女双方各自名下的房屋贷款,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各自偿还;
2、共同偿还,婚后还贷部分视为共同财产。
第七条:男女双方上述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归各自所有;
2、视为共同财产。
结婚财产
第八条:为筹办双方婚礼和以后生活的需要,双方以及双方的亲友为男女双方购买以下财产:
双方确认,上述财产由两人共同使用,共同所有。
婚后生活
第九条:双方结婚后均负有忠诚义务,应当尊重对方,理解对方,照顾对方。
第十条: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对于家庭事务有平等的决定权,任何一方不得瞒着对方作出对家庭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第十一条:鉴于女方和男方生理上的差异,男方应当负责家庭中的体力活,承担起照顾女方的责任。
第十二条:家务活由双方共同承担,一方因工作、身体等原因不能从事家务活时,另一方应当理解。
第十三条:任何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的工作和生活,如出现工作调动等原因,一方需要离开家庭所在地时,应当提前与另一方协商,另一方应当给予谅解。
婚后财产
第十四条:结婚后,双方的所有没有在此协议中约定的收入都视为共同财产,男女双方拥有平等的处置权。一方在处置共同财产超过万元时,应当事先同另一方协商。如另一方不同意,由作出决定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债务,离婚时,此项债务作为作出决定方的个人债务,不得用共同财产清偿。
第十五条:婚后,按照法律规定属于一方个人的财产,由个人享有,但另一方如果经济困难,应当给予帮助。
第十六条:婚后,属于共同生活的支出,由双方共同承担。在共同财产不足时,双方均有义务从各自财产中支付,但事后有权从共同财产中补回。
子女抚养、老人赡养
第十七条:子女有权向任何一方要求给予经济帮助,双方均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双方均负有照顾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双方均负有照顾自己和对方父母的义务,不得虐待、遗弃、侮辱对方父母。
第二十条:照顾双方父母及亲友的礼品馈赠,优先从共同财产中支付。第二十一条:双方应当平等地对待双方的父母,任何一方不得搞差别性待遇。